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藍天提升攻堅戰綜合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實樟樹市環境空氣質量管控污染問題整改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減少環境污染,提升人居環境,切實打贏藍天提升攻堅戰,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在充分開展調研認證和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2005〕38號)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令〔2006〕666號)
3.《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贛發〔2017〕119號)
4.《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贛安〔2017〕29號)
5.《樟樹市“三拼三促”藍天提升攻堅戰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樟環委辦字(2022]7號)
三、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十八條,主要從依據禁燃禁放相關法律、禁燃禁放范圍、禁燃區域和限制區域劃分、相關部門職責、處罰依據、責任追究等方面對我市鄉村(含街道、建制鄉鎮、墾植場等管轄的村莊)規劃區內煙花爆竹禁燃禁放進行規范管理。
(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說明《暫行規定》制定法律法規依據。
(二)禁燃禁放范圍。合理設置禁燃禁放范圍,進一步為執法提供法律法規依據。
(三)禁燃區域和限制區域劃分。1、樟樹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全市工業園區范圍內和未列入上述范圍的下列區域、場所和周邊地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2、在限制燃放區域,實行限時限地限種類燃放。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婚喪嫁娶,從早晨6時至當日夜間22時(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四)審批程序。逢重大慶典和節日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方可進行燃放。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五)劃分相關部門職責和舉報電話。市公安局、市文廣旅局、樟樹生態環境局、市教體局、市應急管理局、樟樹消防救援大隊、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供銷合作社、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市紀委監委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相關職責劃分和舉報電話。
(六)責任追究。對違反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相關部門、個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七)附則。《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人:黃愛明 0795-733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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