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23年12月26日第35次省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修訂后共二十七條,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
地名是社會基本公共信息,是行政管理和社會交流的基礎,也是歷史文化的載體。加強地名管理和服務,對于滿足人民群眾商務往來、出行導航、文化旅游、寄遞物流等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需要,適應網絡化、信息化、數據化時代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需求,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辦法》自2012年施行以來,在加強地名管理、適應城鄉建設、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推進,《辦法》部分規定已難以適應當前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去年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并頒布實施,《辦法》部分條款已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亟需對標上位法進行修改完善,并結合我省實際進行細化。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管理原則
《辦法》明確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
(二)規范地名命名更名
一是堅持地名穩定性,明確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二是對于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地名名實不符的,明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更名。三是防范任性更名,明確地名的更名應當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城市主要干道等有重大社會影響、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地名更名,應當在綜合評估中進行社會風險和經濟成本評估分析。四是對自然地理實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自然村、街路巷等命名、更名的申請主體和批準機關分別予以明確。
(三)明晰地名標志設置維護管理
《辦法》明確地名標志的制作和設置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做到準確、安全、環保、美觀、醒目,對其設置、維護和管理作出相應規定,并以列項形式規定了應當及時予以維護或者更換的情形。
(四)強化地名文化保護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地名的歷史和實際出發,加強地名文化公益宣傳,組織研究、傳承地名文化,支持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和彰顯贛鄱歷史文化底蘊的地名開展挖掘、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歷史地名、紅色地名、地名文化遺產類地名等列入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五)加強鄉村地名建設
《辦法》強調了應當加強鄉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標志設置管理,保護弘揚地名文化,深化地名信息應用,推動鄉村地名建設與寄遞物流下鄉、農村電商建設、智慧農業、鄉村旅游、鄉村平臺經濟等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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