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財務報告審計辦法(試行)》的發布背景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2014年12月,《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中進一步明確,要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審計機制和制度,在2018年至2020年制定發布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為此,審計署于2020年9月印發了《政府財務報告審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
《辦法》的總體考慮:一是立足現行國家審計制度體系。《辦法》嚴格落實改革方案的要求,對審計主體、對象、內容等作出規定,對現行審計制度中已有明確要求的不再重復規定。二是立足國家審計實踐。《辦法》既借鑒了英、澳、美等國家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經驗,也保持了我國國家審計的特點。三是注重原則性。
《辦法》對重要內容做出原則性規定,在很多方面為各級審計機關探索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留出空間。下一步將在審計實踐中,邊探索、邊完善,逐步建立健全“辦法+指引”的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體系。
《辦法》起草過程中,先后征求了審計系統部分單位,以及多位會計審計領域專家學者的意見,并反復研究修改。《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第1、3、15條)、審計主體和審計對象(第2條)、審計目標(第4條)、審計職責(第5條)、審計計劃(第6條)、審計內容(第7條)、審計報告(第8、9條)、審計結果報送(第10條)、審計結果公開(第11條)、與社會審計的關系(第12條)、審計人員保密義務和其他(第13、14、16、17條)。
三、《辦法》出臺是否意味著政府財務報告審計正式開始
考慮到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和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仍在健全完善中,各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水平不一、工作進展不一,而開展審計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實施基礎,因此,各級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相關審計工作,《辦法》未作強制性規定。實施政府財務報告審計,需要納入年度審計計劃,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決算草案審計等項目統籌安排實施。
四、如何理解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的目標和內容
《辦法》參考一般財務報告審計目標和其他國家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目標的發展情況,充分考慮我國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的實際進展,將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目標分為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面。微觀層面,通過聚焦政府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的真實、合法、效益,推進提升政府財務報告信息的可信性和透明度,進而完善相關制度;宏觀層面,通過審計發現的問題,揭示和防范財政風險,促進提升政府運行績效,為財政與經濟決策提供有用信息。
在審計內容方面,政府財務報告審計主要是對反映政府財務狀況的資產負債、反映政府運行情況的收入費用的真實合法權益情況進行審計,既包含對政府財務報告報表編制情況的審計,也包括對形成政府財務報告信息的有關經濟事項、經濟活動的審計。
在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初期,審計目標可以側重真實、兼顧合規,從重點科目、重點業務入手,由局部向整體推進,逐步促進完善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夯實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提升政府財務報告信息質量。如,可以充分利用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決算草案審計結果,研究預算收支不真實不完整對財務會計收入、費用、資產、負債等各報表項目的影響;可以充分利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數據等外部數據,選擇具有變現價值、與地方安全和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點科目,開展專項審計,逐步推動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五、各級審計機關的權限劃分
《辦法》按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各級審計機關的職責分工,主要是:審計機關要對本行政區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本級政府部門財務報告開展審計;中央、省、市級審計機關還保留了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和加強對下級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監督的職責。
六、政府財務報告審計是否發表總體評價
從各國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看,大多對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或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發表了總體評價意見。但是,研究也表明,審計要發表總體評價意見,至少有兩個先決條件:一是有健全完善的審計評價依據,二是報告提供方允諾保證財務信息質量。我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環境正在逐步健全、很多基礎工作尚需完善。審計初期,審計機關將主要從完善制度和夯實基礎的角度揭示政府財務報告編制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因此,現階段審計工作按照“審計什么、評價什么”的原則,基于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納入審計范圍內事項作出客觀評價。
七、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結果如何報送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要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辦法》結合我國國家審計制度,具體規定:政府財務報告審計結果報同級黨委審計委員會和政府,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審計機關還要報上一級審計機關。考慮到大部分地方審計機關在探索政府財務報告審計時,一般會結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審計項目一并開展,審計發現的具體問題會體現在相應的審計報告中,因此《辦法》沒有“一刀切”地限定審計結果呈現形式。各級審計機關可以結合實際,按要求以恰當方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結果,同時探索完善審計報告備案制度。
八、《辦法》印發后的后續工作安排
《辦法》印發后,審計署財政審計司牽頭組織部分特派辦、部分地方審計廳(局)和審計署審計科研所,開展政府財務報告試審。結合試審了解的情況,編制了《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部分常見問題審計指引》《政府部門財務報告部分常見問題審計指引》《政府財務報告管理系統及部分常見問題數據審計指引》,為各級審計機關開展政府財務報告審計提供參考。下一步,審計署會及時總結各級審計機關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經驗,逐步健全完善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體系。待到政府財務報告能夠保證其真實、完整、準確、規范時,探索對政府財務報告開展全面審計。
解讀人:李劭明 聯系電話:0795-73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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