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規范我市工業企業廠房土地出租轉讓行為,盤活存量資產,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推動全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市工業園區管委會起草了《樟樹市工業企業廠房土地出租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年修訂版)國務院令第55號;
2.《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贛自然資字〔2022〕2號);
3.《江西樟樹工業園區項目入園管理辦法》(樟辦發〔2020〕17號)。
三、主要內容
1.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落戶在樟樹市內(含市工業園區、各鄉鎮(街道)、場)且與樟樹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街道)、場簽訂了招商引資合同的工業企業發生的出租、轉讓廠房土地行為。
2.租賃轉讓條件:(一)出租和轉讓企業條件(1)產權明晰,已辦理不動產權證。(2)滿足安全、環保及消防要求。(3)面積在10畝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企業,原則上應引入1家規上企業。(二)承租和受讓企業條件(1)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滿足能耗、安全、環保等要求。(2)需辦理項目落戶相關手續且滿足消防要求。(3)應達到我市規定的畝均稅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4)項目注冊登記、納稅在我市或擬遷入我市的工業企業。
3.審核程序。(1)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承租方項目進行預審,在符合出租條件的前提下,上報市招商引資項目聯審會評審通過。(2)企業轉讓廠房和土地(不新上項目),需向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同意其轉讓的書面意見并備案。市場監管、稅務、發改、環保、應急、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單位依據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書面意見方可辦理股權變更等相關手續。對擅自轉讓的企業,相關部門不得受理。
4.監管責任。(1)市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對園區內企業出租、轉讓廠房土地實行審批備案制,園區外企業由市工信局負責。(2)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場要對全市現有工業廠房的承租轉讓企業進行定期排查清理、登記入冊,建立臺賬,全面推進分類管理。(3)未經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擅自出租轉讓的企業,由工信局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聯合市場監管、稅務、發改、環保、應急、供電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一切責任由出租轉讓企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