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做好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和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辦法政策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贛醫保辦發〔2023〕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背景
(一)政策有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共濟改革工作,國家醫保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醫保辦發〔2023〕4號),明確“各地醫保部門務必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將門診統籌基金用于擴大醫藥服務供給,釋放醫保改革紅利,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時,為統一規范處方外流的實施路徑,不斷提高處方流轉效率,文件規定“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加快醫保電子處方中心落地應用,實現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順暢流轉到定點零售藥店”。
(二)現實有需要。我局于近日出臺了《江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醫保字〔2023〕25號,以下簡稱“兩定辦法”),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兩定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定點醫藥機構一般評估和重新評估的范圍、標準及相關事項,從而進一步優化醫保領域營商環境,支持醫療機構和藥店連鎖集團化建設和發展,支持其做大做強。同時在藥店處方管理、支付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均需要在做好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和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辦法時予以政策銜接和明確。
(三)服務對象有期盼。一是廣大參保人員期盼在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取藥能夠納入門診統籌支付范圍。二是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期盼明確可以納入門診統籌支付范圍的醫療機構處方條件。三是定點醫藥機構期盼通過明確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和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有關政策,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醫保基金使用績效、滿足人民群眾就醫購藥的需求。
二、《通知》主要特點
《通知》從三個方面明確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和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辦法政策銜接有關事項。
(一)明確處方管理。處方的有效性來源及醫保電子處方的醫保支付范圍,并明確了為符合條件的有需要的參保患者開具長處方可以納入門診統籌醫保支付范圍。
(二)確定支付要求。嚴格外配處方和電子處方管理,做到人證相符。
(三)落實監督職責。分別明確門診統籌定點藥店建立內部管理制度、醫保部門加強監督考核、費用審核等具體工作職責,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
三、《通知》主要內容
(一)處方管理政策銜接。明確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的處方范圍、互聯網醫院處方流轉條件以及長處方管理等。
(二)支付管理政策銜接。一是要求做到人證相符;二是可提供配送服務,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三是實行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只需支付個人負擔費用。
(三)監督管理政策銜接。一是明確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要建立健全與醫保基金使用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二是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加強對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考核,門診統籌費用審核;三是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將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費用納入醫保基金常態化監管的重點內容,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四是各統籌區醫保部門對違反醫保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轉自: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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