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主要針對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主要內容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6.5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因素掛鉤。
1.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2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0.8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中,對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29號)、《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贛府廳發〔2011〕37號)、《關于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1〕38號)等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時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3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0.9%增加。
(三)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
(1)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滿85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后,達不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足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
三、資金渠道
按照文件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解讀人:張賢 電話:0795-736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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