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江西省實施了〈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04號)、《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完善覆蓋全民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贛府發﹝2022﹞19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江西省2022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要求“實行省級統籌,全省統一工傷保險各項政策及待遇標準,要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待遇計發基數變化情況,采取過渡辦法,逐步實現待遇平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明確提出“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要與經濟發展水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兼顧不同地區待遇差別,按照基金省級統籌要求,適度、逐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二、主要內容
(一)調整對象
1.本省行政區域內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前,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四)項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
1.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3175元的、二級傷殘津貼低于2999元的、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822元的、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646元的,分別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計發。
2.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統一調整3588元、2871元、2153元。
3.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新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50元的基礎上增加17元)。如工亡職工有多外供養親屬的,其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67元/月。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低于1411元的、其他親屬低于1058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低于1411元的,分別按1411元、1058元、1411元計發。
4.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7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后,五級傷殘津貼低于2470元的、六級傷殘津貼低于2117元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2470元、2117元計發。
5.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2022年養老金調整后低于四級傷殘津貼最低發放標準2646元的,補足至2646元。
三、突出特點
一是本次調整繼續執行雙參照,既參考我省養老金調整標準,也參考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使調整標準更加科學。同時,今年是我省實行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標準的第一年。
二是本次調整繼續照顧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保障。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調整時,由于工齡偏短,造成養老金調整偏低,此次調整將這部分人員養老金調整后低于四級傷殘津貼最低發放標準2646元的,補足至2646元。
解讀人:肖衛紅 座機號碼:7362583
政策文件:《關于江西省2022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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