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和目的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文件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調整制定或重新公布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并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統一報省政府備案,目的是進一步規范全省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樟樹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分別出臺了《關于調整我市被征收土地上各類青苗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樟府辦字﹝2020﹞84號)、《關于印發中心城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樟府辦發﹝2020﹞14號),對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的地上附著物、青苗、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補償標準及要求仍然適用現今的樟樹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符合樟樹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F根據上級要求,重新公布樟府辦字﹝2020﹞84號和樟府辦發﹝2020﹞14號。
二、主要內容
具體詳見《關于調整我市被征收土地上各類青苗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樟府辦字﹝2020﹞84號)、《關于印發中心城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樟府辦發﹝202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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