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我廳印發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以下簡稱《監理評標辦法》),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07年,我廳第一次出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贛建招標〔2007〕4號),將監理招投標納入法定招標范圍,使我省監理招投標活動有章可循。2012年,我廳對2007年的評標辦法進行了修訂,出臺新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贛建招標〔2012〕18號),此后,《監理評標辦法》一直沒有進行修訂。2012年至今,監理招投標活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社會反映強烈的評標專家自由裁量權過大,原評標辦法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制定新的評標辦法,增強評標辦法的科學性,對于切實解決監理招投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監理招投標市場秩序、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2019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8號);
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
三、制定過程
(一)研究起草初稿。2023年5月,我廳開始《監理評標辦法》起草工作。在總結調研和學習借鑒兄弟省份特別是經濟發達省份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的先進經驗和做法,6月底形成了《監理評標辦法》初稿。
(二)召開座談會。2023年7-10月,組織省內行業協會、監理企業、招標人、監管部門代表對《監理評標辦法》初稿進行了多次討論,與會代表對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減輕企業負擔等方面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及建議,經進一步梳理完善形成了《監理評標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按照公平競爭審查要求,2023年11月,向廳機關有關處室,各設區市、贛江新區住建部門,行業協會、監理企業征求意見建議,同時在廳網公示15天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四)召開討論會。在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我廳召開三次討論會,深入聽取監管部門、招標人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經梳理匯總后為26條,其中:采納18條,未采納7條,部分采納1條;其余意見建議,均向提出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解釋說明。
(五)廳務會審議。2024年1月,召開廳務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印發。
四、主要調整內容
(一)調整了評分點的分值。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贛建招標〔2012〕18號)的基礎上,保留了大部分原有評分點內容,并根據調研討論情況在分值上進行調整。重點將原技術標中專家自由裁量權分值取消,即符合監理大綱評審條件的可獲得該評審點滿分,否則專家需書面詳述理由,防止專家評審隨意性大、標準不一問題。
(二)增加了“評定分離”相關內容。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明確提出,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擇優確定中標人。湖北、湖南、廣東等周邊省已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推廣使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此次,我們也將按有效投標人數推薦3至7名中標備選人,由招標人從中確定中標人。同時將原有招標人考察評審點,調整至定標可選因素,這樣使定標權力回歸招標人,保證了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首要責任制的權責利統一。
(三)明確了過往定義模糊的評分點。如:總監理工程師執業年限計取明確以注冊執業年限;監理過的類似工程業績明確為已完工的工程項目等。
轉載自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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