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修改〈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關鍵節點,是航運暢通和水運發展的重要保障。現行《辦法》于2019年出臺,在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運行和船舶安全通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水路運輸事業發展,過閘船舶載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旅客人數持續增加,對通航建筑物運行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需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更好服務保障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運行。此外,2021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需在《辦法》中予以細化落實。
二、修訂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采取“小切口”的方式,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危險貨物船舶和客船過閘安全、運行單位安全責任落實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提升針對性、實效性。修訂內容包括:
(一)加強危險貨物船舶過閘安全管理。實踐中,部分地方針對危險貨物船舶過閘存在的安全風險,采取了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辦法》總結提煉地方有效經驗做法,形成了管理制度,即運行單位應當結合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運輸形態等因素,對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分別或者綜合采取專閘通過、數量限制、留足安全距離等措施,保障船舶過閘安全。
(二)完善客船過閘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客船大型化發展帶來的載客人數多、安全風險大的實際,增加運行單位應當制定客船專項運行調度方案和專項通航保障方案并嚴格實施的要求。
(三)壓實運行單位安全責任。一是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運行單位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并進一步明確了運行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從業人員的上崗要求。二是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定,要求運行單位構建通航建筑物運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源頭防范通航建筑物運行安全風險,提高安全運行水平。三是針對實踐中通航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與運行單位相分離、責任不清晰的問題,要求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與運行單位簽訂委托合同,不得委托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從事通航建筑物運行。
此外,為解決待閘船舶集中停泊造成航道擁堵、航運用水與水電等其他行業用水矛盾突出、新能源船舶燃料供應危險性高等問題,此次修訂補充了合理控制待閘船舶數量、加強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禁止通航建筑物內燃料供應等原則性要求。
注:(轉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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