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涉水領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進一步規范涉河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涉河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申報材料、技術審查等方面對涉河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進行進一步規范和明確。現將《通知》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2022年7月,省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智能化便利化專業化的實施意見》,要求到2025年底前,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智能化、便利化、專業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頻政務服務事項同步實現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鼓勵更多市、縣(區)和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整合優化審批服務職能,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涉河建設項目審查有必要按照要求進一步規范。
二是2021年8月,《水利部關于印發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號)對長江委涉河建設項目審查權限進行了調整,其中我省贛江由原來豐城石上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調整為外洲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饒河由鄱陽水位站以下調整為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河由永修水文站以下調整為虬津水文站以下;2022年4月,《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關于印發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權限工程規模劃分表的通知》(長河湖﹝2022﹞142號)對工程規模劃分進行了優化調整;2022年5月,《長江水利委員會關于印發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表的通知》對部分流程進行了簡化,我省涉河建設項目審查權限有必要相應調整、完善。
三是2022年5月,水利部印發《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水河湖〔2022〕216號),對明確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邊界、嚴格河湖水域岸線用途管制、規范處置涉水違建問題、推進河湖水域岸線生態修復、提升河湖水域岸線監管能力等做出規定,特別是對涉河建設項目審批、規范處置涉水違建問題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涉河建設項目審查相關要求。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對明確審查權限、提高審查效率、嚴格方案審查等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主要如下。
(一)調整優化審查權限
一是根據長江委審查權限的調整,相應調整五河干流省級審查河段;二是為加強河湖管理,將以往未明確的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庫、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大中型建設項目,參考《江西省投資項目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2018 年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權限”納入省級審查范圍;三是跨兩個(含)以上設區市的涉河建設項目,以及孤江、烏江、袁河、錦江、禾水、白塔河、清豐山溪等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鄱陽湖主要支流的設區市界上、下游各5公里河段和設區市邊界河段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納入省級審查范圍,其他跨設區市的五河主要支流建設項目未納入省級審查范圍,繼續委托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四是明確上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所涉及其他河道原則上一并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優化申報材料要求,提高審查效率
一是為提高行政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參照長江水利委員會“四個一”行政許可服務模式,提出對同一建設項目、同一申請人需要同時申請涉河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審查的,可按照一次申報、一本報告、一次審查、一件批文的方式進行審查、許可,同時申請人仍可選擇按單一事項的要求辦理申請手續。
二是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參照長江水利委員會《關于印發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表的通知》(長河湖〔2022〕227號),對河道行洪、水利規劃實施、河勢穩定、岸坡穩定、防洪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等無影響或影響較小的涉河建設項目,明確可簡易論證,只填寫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表,減輕相關建設單位的負擔,并可以不組建技術審查專家組開展審查。
(三)對涉河建設方案審查提出要求
一是明確涉河建設方案審查要遵循涉河建設項目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確保安全的原則嚴格審查,不得超審查權限、超項目類別進行許可。
二是對技術審查提出要求。要求技術審查專家組應由規劃、水文、水工、地質、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5人,專家職稱應為中級以上職稱,高級職稱人數比例原則上不得少于3/5,并要求專家執行回避規定。
三是對防洪補救措施審查提出要求,明確應審查其防洪影響補救措施工程結構型式及尺寸等是否符合水利設計規范、規程、標準有關要求。
四是為提高審批服務效率,同時適應“放管服”改革,明確根據評審意見需要修改、完善涉河建設方案和防洪評價報告書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在40日內完成報告修改,逾期未完成報告修改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是對準予許可文件內容作出規定。許可文件中應當包括涉河建設項目占用河道岸線長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規模、工程結構、防洪標準等內容,標明許可時限,并可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管理提出相應要求。對于已有岸線保護利用規劃的河湖,需在許可文件中注明項目所在岸線功能分區。
二是明確臨時涉河建設項目占用期限自審批通過后不超過2年。可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期滿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申請人立即拆除并恢復河道原狀,避免批臨時用長久。
三是明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許可的涉河建設項目,屬地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涉及工程管理單位均應派代表參加技術審查會,不派員參加技術審查會且會后3天內未出具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項目涉河建設方案。
四是要求各設區市做出的涉河建設項目行政許可,應在行政許可做出的十日內將有關許可文件抄送省水利廳。
五是根據地方水利部門意見,提出市縣權限的堤防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參照上述有關要求執行。
解讀人:黃蓉 聯系電話:0795-733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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