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意義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健全重點水域退捕漁民長效幫扶機制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2〕19號)、《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重點水城退捕漁民養老保障指導意見及江西省重點水域退捕漁民轉產就業指導意見的通知》(贛農字〔2020〕4號)、《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優化簡化全省重點水域退捕漁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和補助發放流程的通知》(贛農字〔2020〕51號)以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切實做好重點水城退捕漁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20〕368號)文件要求和中央、省禁捕退捕相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起草了《樟樹市重點水域退捕漁民養老保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研判和起草過程
1.2023年8月中旬,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省禁捕退捕相關文件、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牽頭起草了《實施意見》;
2.2023年8-9月份,樟樹市農業農村局、樟樹市人社局相關人員與豐城市農業農村局、豐城市人社局相關人員進行了2次面對面討論,對《實施意見》初稿進行了討論修改;
3.2023年9月4日,市農業農村局向相關單位、鄉鎮(街道、管委會)書面征求意見,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反饋意見對《實施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4.2023年9月5日,市農業農村局黨委(擴大)會審議通過了《實施意見》。
5.2023年10月2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實施意見》。
(三)工作目標
①保障范圍。退捕漁民主要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贛江、袁河樟樹段(張家山街道—臨江鎮與昌傅鎮交界處丁家渡)兩大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而需要實行退捕的漁民。
②保障對象:1.退捕時年滿16周歲(含)以上,即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2.2017年12月29日前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退捕水域相關村(居委會)戶籍;3.其他政策規定。
(四)適用范圍
因贛江、袁河樟樹段(張家山街道—臨江鎮與昌傅鎮交界處丁家渡)兩大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而需要實行退捕的漁民。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漁民身份認定、保障范圍和對象、認定程序、政府補助標準和養老保障辦法、待遇繼承、過渡期生活補助、捕撈證回收辦法、責任分工和政府補助發放流程十個部分。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總書記“妥善解決禁捕后漁民的生計”重要指示為指導,按照“禁得住、退得出、能小康”的總體目標,堅持“做到應保盡保、兜牢民生底線”的工作方針,確保我市禁捕退捕工作順利進行。
(二)基本原則
即退即保,漁民完成退捕后即落實養老保障,妥善解決退捕漁民養老保障問題。退捕漁民分為專業漁民、兼業漁民和事實漁民三種身份,分類保障。退捕漁民個人自愿選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簡稱“職工社保”)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參保,一次選定后不再更改。養老保障補助由政府按相應標準進行補助。
(三)漁民身份認定
①專業漁民認定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以捕撈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
2.傳統漁村的漁業隊(組)成員或在計劃經濟時期按計劃供給糧食(定銷糧或商品糧);
3.擁有合法合規的漁船網具;
4.所在漁業組(隊)計劃經濟時期按計劃供給糧食(定銷糧或商品糧);
5.目前持有有效內陸漁業船舶證書(捕撈證)。
②兼業漁民認定條件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以捕撈收入為家庭收入補充來源;
2.擁有合法合規的漁船網具;
3.目前持有有效內陸漁業船舶證書(捕撈證)。
③事實漁民認定條件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以捕撈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
2.傳統漁村的漁業隊(組)成員;
3.擁有合法合規的漁船網具;
4.所在漁業組(隊)計劃經濟時期按計劃供給糧食(定銷糧或商品糧);
5.直系親屬中無人持有有效內陸漁業船舶證書(捕撈證),只能有1人被認定為事實漁民。
各相關屬地鄉鎮(街道、管委會)對漁民身份要實事求是、從嚴從緊認定。
(四)保障范圍和對象
納入保障范圍的退捕漁民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退捕時年滿16周歲(含)以上,即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
2.2017年12月29日前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退捕水域相關村(居委會)戶籍;
3.其他政策規定。
(五)認定程序
參保人員名單由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提出,鄉鎮(街道、管委會)核定,市農業農村局確認,并經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管委會)、市逐級公示無異議后,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備案。
(六)政府補助標準和養老保障辦法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專業漁民每年補助標準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60%×12%;兼業和事實漁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每年均按3000元固定標準進行補助。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專業漁民每年按5000元固定標準進行補助,兼業和事實漁民,每年均按3000元固定標準進行補助。
(七)待遇繼承
參加職工社保的退捕漁民,未達到領取社會保險養老金待遇年齡死亡的,按照職工社保在職死亡待遇政策辦理。參加城鄉居保的退捕漁民,未達到領取社會保險養老金待遇年齡死亡的,如享受政府社保補助不足15年,剩余政府補助款項不再另行補助。
(八)渡期生活補助
對納入保障的漁民,按每月500元給予過渡期生活補助,過渡期限為一年,即每人總補助為6000元。
(九)捕撈證回收辦法
在規定期限內主動交回捕撈證的,給予每證1000元獎勵,逾期上交或不交的,不予獎勵。
(十)責任分工和政府補助發放流程
①責任分工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退捕漁民身份審核及政府補助資金使用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退捕漁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市財政局負責退捕漁民政府補助資金籌集,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對政府補助資金使用進行審核監督管理。
②政府補助發放流程
以鄉鎮(街道、管委會)為單位進行政府補助資金審核申報和發放。退捕漁民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所在村(居)委會遞交個人當年社保繳費憑證、生活補助申請等相關政府補助申報材料,村(居)委會初審后報鄉鎮(街道、管委會)核定個人應享受政府補助資金標準,鄉鎮(街道、管委會)匯總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漁民身份、核定補助標準和金額后,“先繳后補”的政府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撥付至鄉鎮(街道、管委會),由鄉鎮(街道、管委會)通過社會保障一卡通將補助資金及時發放到位;“政府直補”的政府補助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至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中。
解讀人:陳丹青 聯系電話:0795-7333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