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進一步規范農民建房秩序,加強農民住房建設管理,提升農村人居環境,秉著科學規劃、節約用地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樟樹市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
二、適用范圍
在本市鄉村(含街道、建制鎮、墾殖場等管轄的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農民建房(含統建單元樓)許可管理,適用《樟樹市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樟樹市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共七章三十條,主要從組織結構、建設規劃、建房要求、審批程序、責任追究等方面對我市鄉村(含街道、建制鎮、墾殖場等管轄的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農民建房(含統建單元樓)進行規范管理。
(一)總則。說明《樟樹市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制定背景及適用范圍。
(二)組織機構。進一步建立健全市鄉村組四級農民建房管理機構,進一步理順農民建房管理機制。
(三)建設規劃。1.各鄉鎮(街道)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村莊規劃,實現村莊規劃編制全覆蓋。編制經費由市財政和所在鄉鎮(街道)各負擔50%;2.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應加強對規劃編制、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3.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4.農村村民建住宅選址必須符合規劃。
(四)建房要求。建房申請人需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符合“一戶一宅”用地政策,選址需符合規劃。并詳細規定允許、不予審批宅基地的情形、新批宅基地面積標準,農民建房禁止行為。
(五)審批程序。農民建房堅持“先規劃后實施,無規劃不審批,未審批禁建設”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及市鄉村各級責任。
(六)責任追究。對違反建房管理規定的主管單位、相關責任人、農民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的情形進行規定。
(七)附則。《樟樹市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人姓名:陳毅燕 聯系電話:0795-733356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