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出臺《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以下簡稱《基準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施。
一、起草背景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合法與合理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過罰相當以及行政處罰公開、公平、公正等原則,自2017年以來,我廳陸續出臺了《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和《江西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2022)》等文件,全面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用。
隨著經濟社會、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發展和政策的轉變,之前出臺的文件中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工作實踐。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的精神,規范全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和監督,保證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實施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實施裁量,提升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結合工作實際,在對原出臺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進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編制了《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版)》,指導全省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
二、起草過程
起草處室法規與標準處于2022年8月開始《規定》的起草準備工作,向有關處室、單位征求修訂《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2022年12月形成《規定(征求意見稿)》,2022年12月,3次向有關處室、單位和社會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召開了2次研討會,同時征求廳領導意見建議。共收到反饋意見15條,大部分意見已采納,對不予采納的進行了說明和溝通。業經法規與標準處認真審核,形成了《清單》(報審稿)。2023年4月,經2023年第五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原則同意出臺本《基準規定》。
三、主要內容及特點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合法與合理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過罰相當以及行政處罰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等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參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等文件,規定了對各類違法行為實施罰款類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主要包含三部分內容:
一是總則部分,結合了《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贛環法規〔2022〕12號),對適用自由裁量權的相關要求及進一步細化的通用裁量表和計算公式進行了規定。
二是細化標準部分,主要有水環境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排污許可管理和清潔生產九個章節,主要依各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執法實踐的需要確定了裁量因子和裁量幅度,對相關處罰條款進行了細化。
三是免罰清單部分,《規定》吸納了《免罰清單(2022)版》,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免罰清單》將根據執法實踐和政策要求進行動態調整和更新。
四、幾點考慮
在編制《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版)》過程中總體有三點考慮:
一是與已印發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銜接。《規定》吸納了我廳2021年及2022年印發的固廢法、土壤法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盡量保持近兩年出臺的自由裁量權文件不改或小改,維護規范性文件的穩定性和有效性。
二是對原有裁量標準進行修改完善。《規定》對《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中部分已經失效的(如國控、省控)或表述過于寬泛不便于操作和判斷的(如社會影響較小、危害后果嚴重等)裁量因子進行了替換和重新細化,對原有細化標準中裁量幅度過大的增加了裁量因子進行了進一步細化,采取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方式更加科學合理。在借鑒其他省市成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確定了多個裁量因子,方便執法操作,避免裁量因子單一的不足,提高裁量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間,有利于各地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和經濟發展等情況的不同,進一步細化。
三是保留原有標準中的部分細化標準。《規定》是在《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的修改,對原有標準中,裁量因子設定合理,裁量幅度設置合適的部分標準,本次修改予以保留。
解讀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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