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鄱陽湖作為我國第一大淡水湖,覆蓋范圍與江西省省域范圍高度重合,保護好鄱陽湖在保障江西乃至長江中下游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維護安瀾長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鄱陽湖水質雖然有所改善,但成效仍不穩固,主要污染物為總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持續加強對鄱陽湖總磷污染的治理力度,制定出臺了《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提出“到2030年,力爭鄱陽湖總磷平均濃度達到湖庫III類標準,鄱陽湖全流域生態環境質量和穩定性持續提升。”對比目標任務,鄱陽湖水環境質量與國家的標準要求還有差距。為進一步控制和削減鄱陽湖總磷濃度,切實改善和提升鄱陽湖水環境質量,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壓緊壓實地方主體責任,落細落實部門管理責任,完善跨區域、跨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機制,調動社會公眾的參與度,以法治方式助力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尤為必要。這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充分體現了我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鄱陽湖水質穩步向好的決心。
二、起草過程
《條例》于2022年底啟動立法程序,并列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計劃》。省人大制定并印發了《以法治方式助力鄱陽湖總磷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環資委、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省住建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組成的立法工作專班。在立法工作專班的指導下,省生態環境廳成立了專門的起草小組,立即開展立法調研、專家咨詢和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等,先后修改30余稿,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呈報省政府。在省政府和省人大審查環節,經立法調研、征求意見、修改完善、立法審查、人大審議等多重環節,《條例》于2023年11月30日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立法思路
《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打造國家生態文明建設高地和鄱陽湖總磷污染控制與削減專項行動工作的要求,全力推進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一是注重小切口立法。聚焦鄱陽湖流域的總磷污染防治作出規定,《條例》總共30條,條款不多、不分章節,有幾條立幾條,關鍵是解決實際問題,確保切實管用。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堅持靶向思維、精準立法,從鄱陽湖實際出發,確立了減少外源污染、控制內源污染、加強污染整治與修復的防治思路,并對重點區域實行重點管控。三是突出江西特色。注重將地方管用成熟的措施和可復制推廣的經驗上升到立法層面,增強條例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功能。
四、主要內容
《條例》主要分為四個部分:第1條—7條為總體原則,第8條—20條為污染防治措施,第21條—24條為保障措施,第25條—30條為法律責任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的各方責任。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及其職責范圍。一是在縱向職權上明確了省、市、縣、鄉鎮、村(居)委會總磷污染防治工作職責。二是在橫向職權上明確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各相關部門總磷污染防治工作職責。三是建立健全總磷污染防治聯動工作機制,實施聯合監測、信息共享、共同治理。
(二)規范和完善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全過程管理。從鄱陽湖實際出發,確立了減少外源污染、控制內源污染、加強污染治理與修復的防治思路,并對鄱陽湖流域濱湖地區進行重點管控。一是減少外源污染。對農業面源、生活源、工業源、船舶移動源的源頭管控、過程治理方面規定了詳細的防治措施。二是控制內源污染。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實施污染底泥無害化與資源化利用,控制采砂和底泥對水體總磷濃度的影響。三是強化生態流量保障。規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鄱陽湖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調度,保障枯水期生態流量和水位。四是推進生態保護修復。明確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開展河湖生態緩沖帶建設和保護修復,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風險。五是對鄱陽湖流域濱湖地區實行重點管控,對含磷洗滌劑使用、養殖污染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排口監管及入河(湖)污染物攔截凈化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總磷污染防治保障機制。通過匯聚各方力量、達成廣泛共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一是逐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和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優先支持鄱陽湖流域濱湖地區開展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優化總磷監測預警和信息平臺建設,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采用新技術手段進行科學監控。三是支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藻類防控、廢水深度處理等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四是強化公眾參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總磷污染防治意識,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滌劑,鼓勵、引導使用無磷洗滌劑,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滌劑。不得違法改變陽臺、露臺污水管道等戶內污水收集系統。鼓勵、引導公眾參與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水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科普宣傳等活動。
(四)設置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有關罰則。一是規定了對政府或有關部門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進行約談,明確了公職人員在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二是對未按照規定安裝含總磷指標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予以處罰。三是對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滌劑或者違法改變陽臺、露臺污水管道等戶內污水收集系統的依法予以處罰。最后還對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兜底。
信息來源: 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處、環科規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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