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該決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自1991年頒布以來,經歷了1997年、2004年、2022年3次修改,有力促進了江西統計事業發展。這次修改《條例》,是我省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關于統計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深入貫徹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內在要求。
這次《條例》修改,保持了現行制度框架不變,重點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完善法律責任規定等方面,對《條例》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共修改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強化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責任。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并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針對有關負責人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失察的行為增加法律責任;并增加兜底性規定,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完善法律責任規定。一是與公務員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銜接,對有關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三是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
轉自:江西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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