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于2009年6月27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50條,包括總則、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和附則7個章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與1983年制定,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相比,在強化統計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處罰力度、追究領導責任、細化違法行為等方面實現了重大突破。
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出臺的背景
2009年6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這是一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能夠比較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是一部能夠基本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國際通行統計規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訂背景:一是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與現有市場經濟體制統計工作不相適應,發展還不充分,內容還不夠完善;二是統計工作在認識國情、反映國力、把握國勢和國家的決策管理中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時,在廣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統計數據也越來越重要。三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越來越高,在國際經濟舞臺的分量也越來越重。受各種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影響,統計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
針對上述情況,為充分維護統計工作的權威性、準確性、真實性,防止統計數據相互“打架”和“數出多門”的現象,2005年5月11日,國家統計局正式啟動統計法的修訂工作,成立了統計法修訂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向全社會發布公告,征求各方面對修訂統計法的意見,經過4年多的努力,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得以正式施行。
二、什么是統計法
統計法是調整統計部門管理統計工作、進行統計活動中與其他相關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它是由國家制定的關于統計活動的行為準則。具體地說,統計法規定了統計部門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公民在統計活動、統計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包括統計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統計調查者與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或不履行職責、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新統計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如去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就是我們扶貧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
三、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亮點
新修訂統計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統計數據質量,進一步提高統計的公信力。核心任務就是有效的預防和制止行政干預統計數據。具體有十大亮點。
(一)將真實性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核心價值。總則中明確指出,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是制定統計法的重要目的,首次將真實性擺在第一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共有9處提到真實性,切實提高了新統計法的針對性和嚴肅性。真實性作為立法核心價值,具有統領作用,像一條紅線貫穿始終。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為了實現這一立法目的,設計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們所說的10大亮點,其余9個亮點都是從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對保障統計資料真實性所作的制度安排。
(二)完善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制度。一是減少了審批主體。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只有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權力,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都具有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權的規定有較大改變。這樣調整后,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主體大約減少95%,更便于規范和嚴格管理項目審批工作,從而避免報表多濫、保障數據質量的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二是嚴格了審批程序。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三條規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調查項目,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調查項目,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三)建立了統計調查過程管理制度。加強對統計調查過程的管理,對于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信至關重要,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強化了統計數據質量的法律保護制度。一是加強了領導干部行政約束。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領導人員的“三個不得”,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二是更加注重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約束。針對近年來統計違法行為的新變化,第二十九條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三是推廣網絡報送資料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在統計調查對象中推廣使用計算機網絡報送統計資料。這樣既有利于提高效率,更有利于保障數據質量。對于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機關來說,統計數據生產過程就變得可追溯、可監督、可控制。德國聯邦統計局局長訪問中國國家統計局時,對這一條非常贊賞。
(四)建立了統計經費保障制度。政府統計機構既是統計行政主管機關,又是統計數據生產機構。因此,除了一般行政機關所需的運行經費外,還需要統計數據生產經費。這是統計經費需求的一個顯著特點。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關于統計經費只字未提,而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九條對于經費保障做出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可以說,有保障的統計調查經費是聘用合格的調查人員的前提,同時也是統計數據質量的基本保障。
(五)嚴格了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資料保護制度。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這條規定對于保障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促進他們如實履行統計義務,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對相關內容也有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六)完善了部門間資料提供制度。政府統計機構為了綜合匯編統計數據,開展國民經濟核算,評估數據質量,需要有關部門提供大量統計數據和相關資料。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這一條規定是有很強的針對性的,對于保障政府統計機構履行法定職責具有重要意義。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二條同時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這一規定是貫徹統計工作各參與方權力與責任平衡原則的具體體現。
(七)強化了統計信息公開制度。統計信息是現代社會的基礎信息,是公民和經濟社會組織參與經濟社會活動的重要基礎。遵循統計信息公開和保密原則,不僅是統計立法的重要突破,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重要突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條就有明確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這些規定,對于充分發揮統計信息的價值,充分發揮社會對統計數據質量的監督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八)明確了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的法律地位。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接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同時第三十三條明確了國家調查隊的案件查處權,第四十六條明確了國家調查總隊對由市縣調查隊行政處罰引起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權,第四十八條明確了國家調查隊作為政府統計機構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上述條款規定,對于國家調查隊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提高統計調查能力,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將發揮重要作用。
(九)賦予了政府統計機構更大的監督檢查權和處分建議權。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增設了“監督檢查”一章,第三十五條明確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的6項權力。第三十六條同時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檢查和核查的義務。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這些規定對于解決長期以來統計監督檢查缺位、乏力等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十)完善了統計法律責任制度。統計工作的主要參與方主要分三類,即:管統計、用統計的人;生產統計數據、管理統計工作的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統計人員;統計調查對象。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對這三類主體都增加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種類,加大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創設了有關負責人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法律責任。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這一規定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二是對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者,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了更多種類的法律責任。新增了7類應當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非常顯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工作要求更高、更嚴;如果執行不好,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承擔的責任將更多、更大。三是增加了統計調查對象違法行為的種類和處罰力度。新增了對統計調查對象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5類違法行為: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遲報統計資料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同時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5類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即對有違法行為的統計調查對象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20萬元。
來源:合水縣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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