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5〕29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出臺背景、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統籌推進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2024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實施嚴格的涉糧懲處制度,明確提出要完善糧食溢余、損耗管理辦法。近年來,隨著監管力度加大、倉儲技術發展和管理水平提升,糧食損耗溢余管理出現一些新情況。《辦法》充分吸收基層工作經驗,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在現行政策框架內對損耗溢余管理予以細化完善。《辦法》的出臺填補了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在國家層面的制度空白,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提供有力支撐。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實踐,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保護農民售糧利益、符合企業儲糧實際為出發點,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33條。分為總則、水分雜質減(增)量、儲存損耗、儲存溢余、賬務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以及附件。第一章“總則”包括《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損耗溢余定義、承儲主體與承儲單位職責、國家局及垂管局、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職責等。第二章“水分雜質減(增)量”明確水雜減量定義、入庫過程和儲存過程水雜減量計算、水雜增量、水雜減(增)量核銷等。第三章“儲存損耗”對糧食儲存損耗定義、計算、判定與處置,數據報送,倒倉、集并、移庫損耗處理等作出規定。第四章“儲存溢余”對糧食儲存溢余定義、計算、判定和處置,限定用途糧食溢余處理等作出規定。第五章“賬務處理”對收繳流程,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處理,資料留存等作出相應要求。第六章“法律責任”分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承儲主體、承儲單位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第七章“附則”主要闡明定量包裝成品糧油損耗溢余管理要求,以及解釋權、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附件對《辦法》中涉及的用語進行解釋。
四、有關考慮
為使《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此《辦法》聚焦糧食儲存環節,適用于政策性糧食的損耗溢余管理,暫不對非政策性糧食的損耗溢余管理作出具體要求。考慮《辦法》對損耗溢余的計算、判定和處置以及保管賬的記錄等作出調整或有新的規定,相關賬簿、信息化系統數據采集等需要相應進行調整,為推動《辦法》更好施行,設置一定的過渡期。
下一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積極做好政策宣貫、制度銜接等工作,抓好《辦法》貫徹落實,不斷規范政策性糧食損耗溢余管理,著力提升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質效。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