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水利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
一、執法主體
1.單位名稱:樟樹市水利局
2.執法人員名錄
序號 |
姓名 |
執法證號碼 |
序號 |
姓名 |
執法證號碼 |
1 |
鄒宇峰 |
14080218036 |
19 |
雷學明 |
14080218020 |
2 |
姜陽 |
14080218035 |
20 |
鄒陽 |
14080218002 |
3 |
劉夢 |
14080218034 |
21 |
徐愛如 |
14080218019 |
4 |
孫聰 |
14080218033 |
22 |
辜璇 |
14080218018 |
5 |
羅海群 |
14080218001 |
23 |
敖華斌 |
14080218017 |
6 |
阮濤濤 |
14080218032 |
24 |
羅昌清 |
14080218016 |
7 |
楊雄 |
14080218031 |
25 |
熊丹 |
14080218015 |
8 |
陳松 |
14080218030 |
26 |
陳智勇 |
14080218014 |
9 |
樂甜 |
14080218029 |
27 |
趙小軍 |
14080218013 |
10 |
敖翔宇 |
14080218028 |
28 |
龔哲瑩 |
14080218012 |
11 |
陳慧奇 |
14080218026 |
29 |
邱曉軍 |
14080218011 |
12 |
彭小如 |
14080218025 |
30 |
陳翔 |
14080218010 |
13 |
肖錦 |
14080218024 |
31 |
黃陽 |
14080218009 |
14 |
聶國剛 |
14080218023 |
32 |
黃勇 |
14080218008 |
15 |
鄒楊藝 |
14080218022 |
33 |
鄧召云 |
14080218007 |
16 |
余凌志 |
14080218021 |
34 |
楊根榮 |
14080218006 |
17 |
鄧軍 |
14080218005 |
35 |
楊清安 |
14080218003 |
18 |
熊江華 |
14080218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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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法職責
1、依法査處樟樹本級水事違法案件和全市重大涉水法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域岸線、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3、依法對全市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處理市重大水事糾紛,配合調處省、市際邊界水事糾紛。
4、承擔樟樹本級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規費征收工作。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執法權限
查處樟樹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水事違法案件。
四、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6.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8.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五、執法程序
(一)立案、調查與決定
1、凡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違法行為發生;(2)違法行為是應受處罰的行為;(3)屬于本機關管轄;(4)屬于一般程序適用范圍。
2、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3、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2.凡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1)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2)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4)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3.凡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規定格式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本組織的印章。
(二)聽證程序
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制發《舉行聽證通知》,制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當事人不承擔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聽證結束后,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三)送達與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其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處罰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六、救濟途徑
1.撥打事項清單中公示的監督電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不服有關行政決定,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樟樹市政府(辦理機構:樟樹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在六個月內直接高安市或樟樹市人民法院起訴(以有關執法文書中記載為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