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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姜洪民與你單位工傷待遇爭議一案,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委“樟勞人仲案字[2024]第1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人民幣169344元整,該款項自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申請人的其它仲裁請求。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如對本裁決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樟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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