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查,樟樹市臨江鎮平安藥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12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醫保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醫保基金112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經查,樟樹市承康大藥房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碳酸鈣串換成醫保目錄藥品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16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161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經查,樟樹市民健貳藥品銷售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碳酸鈣串換成醫保目錄藥品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85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851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經查,樟樹市惠民大藥房存在將健字號的鈣片串換成藥品鈣片結算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51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517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5.經查,樟樹市惠民大藥房共和西路店存在將健字號的鈣片串換成藥品鈣片結算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47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478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6.經查,樟樹市南星大藥房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使用醫保卡時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6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6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7.經查,宜春市昌盛大藥房有限公司樟樹街心花園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部分保健品(鈣片)串換成醫保目錄藥品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3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300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8.經查,宜春市昌盛大藥房有限公司樟樹江南華城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部分保健品(鈣片)串換成醫保目錄藥品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5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5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9.經查,宜春市昌盛大藥房有限公司樟樹劉公廟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部分保健品(鈣片)串換成醫保目錄藥品享受待遇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00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10.經查,宜春市昌盛大藥房有限公司樟樹樓門前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部分保健品(鈣片)串換成醫保目錄藥品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00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11.經查,宜春市昌盛大藥房有限公司樟樹昌付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部分保健品(鈣片)串換成醫保目錄藥品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0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12.經查,宜春市昌盛大藥房有限公司樟樹臨江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部分保健品(鈣片)串換成醫保目錄藥品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8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8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13.經查,樟樹市保安藥店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263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263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14.經查,樟樹市保安藥店二部存在使用醫保卡時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289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289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15.經查,樟樹市保安藥店三部存在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293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293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16.經查,樟樹市保安藥店時代廣場店存在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77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77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17.經查,樟樹市保安藥店江南華城店存在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67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67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18.經查,樟樹市華濟平價大藥房存在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69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69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19.經查,樟樹市和邦大藥店有限公司存在實際庫存與電腦庫存不符、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保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2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20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0.經查,樟樹市和邦大藥店有限公司鹽城大道分公司存在實際庫存與電腦庫存不符、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保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00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1.經查,樟樹市和邦大藥店有限公司店下店分公司存在實際庫存與電腦庫存不符、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保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0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05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2.經查,樟樹市和邦大藥店有限公司葛玄店分公司存在實際庫存與電腦庫存不符、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保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0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05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3.經查,樟樹市和邦大藥店有限公司沿江路分公司存在實際庫存與電腦庫存不符、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保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8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80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4.經查,樟樹市和邦大藥店有限公司沿江北路分公司存在實際庫存與電腦庫存不符、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保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5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50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5.經查,樟樹市大路口老百姓健康藥房存在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46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46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26.經查,樟樹市百姓緣大藥房存在實際庫存與電腦庫存不符、未按處方銷售抗生素類、阿莫西林、頭孢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23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23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7.經查,樟樹市濟民藥店存在進銷存票據與實際庫存有差異、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6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60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8.經查,江西必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樟樹市張家山藥店存在進銷存銷售與實際庫存有差異,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串換皮炎鎮痛膏串換萬通筋骨貼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53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536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29.經查,樟樹市民康大藥房存在個別藥品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51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516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0.經查,樟樹市民德大藥房存在進銷存臺賬不完整,庫存有相差,保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55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555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1.經查,樟樹市南一堂藥店存在進銷存票據與實際庫存有差異、未按處方銷售處方藥、遺忘核對人卡證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613.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613.3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2.經查,樟樹市南一堂藥店二部存在進銷存票據與實際庫存有差異、未按處方銷售處方藥、遺忘核對人卡證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318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3188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3.經查,樟樹市南一堂藥店三部存在進銷存票據與實際庫存有差異、未按處方銷售處方藥、遺忘核對人卡證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86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86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4.經查,樟樹市華博藥房存在進銷存臺賬不完整、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購買保健品串換醫保藥品結算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66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668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5.經查,樟樹市藥都南大道大健康藥房存在少量藥品進銷存不符、部分處方藥未憑處方銷售、未按規定核對人卡證、個別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8159.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8159.4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6.經查,樟樹市府橋路大健康藥房存在少量藥品進銷存不符、部分處方藥未憑處方銷售、未按規定核對人卡證、個別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2593.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2593.1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7.經查,樟樹市錦繡共和大健康藥房存在少量藥品進銷存不符、部分處方藥未憑處方銷售、未按規定核對人卡證、個別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5701.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5701.5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8.經查,樟樹市愛心藥房存在少量藥品進銷存不符、部分處方藥未憑處方銷售、未按規定核對人卡證、個別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214.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214.7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39.經查,樟樹市春誠大健康藥房存在少量藥品進銷存不符、部分處方藥未憑處方銷售、未按規定核對人卡證、個別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2321.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2321.1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0.經查,樟樹市臣功藥業有限公司存在少量藥品進銷存不符、部分處方藥未憑處方銷售、未按規定核對人卡證、個別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841.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841.3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1.經查,樟樹市傳承大藥房存在執業藥師未及時審核、銷售處方,個別藥品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485.9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485.9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2.經查,樟樹市六谷大藥房有限公司存在執業藥師未及時審核、銷售處方,個別藥品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281.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281.4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3.經查,樟樹市千紅大藥房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審核銷售處方藥、使用醫保卡時未認真履行人卡證核對、個別藥品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544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5447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4.經查,樟樹市清江平價大藥房三部存在個別藥品串換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51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516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5.經查,樟樹肖山菊普通診所存在串換藥品、就診未及時開具處方、進銷存有出入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62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62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6.經查,江西活塞環廠醫務室存在串換藥品、將患者現金支付的費用虛計到總費用納入門診統籌、未落實進銷存管理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103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103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7.經查,樟樹德順綜合門診部存在普通針灸串換成中藥熏藥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84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84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48.經查,江西省榮軍優撫醫院樟樹醫院綜合門診部存在彩超常規檢查單次多部位檢查未對照貫標后編碼上傳等違規行為,涉及醫保基金68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宜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醫療服務協議》等相關規定,由當地醫保部門追回涉及違規醫保資金680元,并全市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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