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稱:博俊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未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以及法規標準引用錯誤行政處罰案
二、處罰決定書文號:(樟)應急罰〔2024〕工貿1號
三、違法行為:2024年5月20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在對博俊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編制的《江西大臺農飼料有限公司年產15萬噸飼料廠建設項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進行檢查時,發現報告內引用的《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法律法規均未更新,法規標準引用錯誤,公司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
四、處罰依據: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條的規定。
五、處罰內容: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十)項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248項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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