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應急管理局對宜春綠水環保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行政處罰案
一、案件名稱:宜春綠水環保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行政處罰案
二、處罰決定書文號:(樟)應急罰【2024】執法33號
三、違法行為:2024年5月28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接到臨江鎮舉報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發現宜春綠水環保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的危險品車輛(車牌:贛C8**3)在樟樹市臨江鎮內餐館配送醇基燃料,該危險品車輛上未配備防靜電工作服、未配備靜電接地報警器等一般性安全隱患。
四、處罰依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
五、處罰內容: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52項,處罰檔次一檔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隱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樟樹應急管理局對江西金成宇電力設備制造集團有限公司違規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行政處罰案
一、案件名稱:江西金成宇電力設備制造集團有限公司違規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行政處罰案
二、處罰決定書文號:(樟)應急罰【2024】執法19號
三、違法行為:2024年3月29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接到閣山鎮案件移送書,反映起轄區內江西金成宇電力設備制造集團有限公司違規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電焊作業)。樟樹市應急管理局高度重視,調取閣山鎮《現場檢查記錄》《現場執法檢查照片》及閣山鎮行政執法問詢筆錄等材料,并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進一步調查問詢,核實該企業違法行為。
四、處罰依據:該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五、處罰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20項,處罰檔次一檔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樟樹應急管理局對江西樟樹市鴻運包裝有限公司違規生產行政處罰案
一、案件名稱:江西樟樹市鴻運包裝有限公司違規生產行政處罰案
二、處罰決定書文號:(樟)應急罰【2024】執法6號。
三、違法行為:2024年1月26日,樟樹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主要存在以下行為:1、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參與擬定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2、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3、配電間門向內開,配電間內未配備滅火器;4、三樓四樓車間生產與倉儲混用,且配備滅火器較少。
四、處罰依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處罰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版)第7項、處罰檔次一檔;第52項、處罰檔次一檔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事故隱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企業安全管理員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樟樹應急管理局對江西遠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違規生產行政處罰案
一、案件名稱:江西遠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違規生產行政處罰案
二、處罰決定書文號:(樟)應急罰【2024】執法11號
三、違法行為:2024年1月12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網絡舉報件(編號:SM32401120054)稱:江西遠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貿企業)存在疑似粉塵泄漏。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工貿股對該公司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主要存在以下行為:1、電動車在車間內充電;2、生產區域隔板采用泡沫板,達不到防火要求;3、二樓平臺未設置踢腳板;4、生產區域只有一個滅火器,數量不足;5、生產產品涉爆(噴涂粉末),現場辦公、生產、倉儲于一體,不符合規范要求,辦公室外窗被不銹鋼防盜網封住;6、現場無任何安全警示標識及崗位操作規程;7、現場未見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嚴重;8、粉塵涉爆區域電機不防爆,線管不防爆;9、現場未安裝除塵系統。并于2024年3月4日填報了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案件移交單(樟)應急工貿股移送〔2024〕1號給樟樹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后續依法依規處理。
四、處罰依據:經立案調查,對當事人問詢筆錄,核實該企業違反了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且同時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規定。
五、處罰內容: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版)第224項、處罰檔次二檔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26000元(貳萬陸仟元整)的行政處罰的決定。
樟樹應急管理局對江西諾德服裝有限公司違規生產行政處罰案
一、案件名稱:江西諾德服裝有限公司違規生產行政處罰案
二、處罰決定書文號:(樟)應急罰【2024】執法14號
三、違法行為:2024年3月11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工貿股執法人員對江西諾德服裝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主要存在以下行為:1、車間窗戶安裝固定防盜網影響逃生;2、部分電動車停放在車間內;3、現場安全警示標識不足,崗位操作規程不足;4、車間內一隔間住人,且放置一臺烘干機;5、部分電器線路使用花線且未套管保護;6、車間內違規使用易燃液體。并于2024年3月15日填報了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案件移交單(樟)應急工貿股移送〔2024〕2號,移交樟樹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后續依法依規處理。
四、處罰依據:經立案調查,對當事人問詢筆錄,核實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處罰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版)第52項、處罰檔次二檔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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