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已開工建設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2日,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行為:企業尚未取得安全設施設計批復,204甲類罐區在未履行相關審查手續的情況下開工建設。罐區的4個儲罐已安裝,閥門、自動化控制儀表、輸送泵、連鎖切斷裝置等未安裝,罐區周邊地面未硬化,自動化功能模塊未建立,處于初步建設階段。
處理結果: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28項第一檔的規定,同時鑒于該企業在檢查發現問題后已立即停止建設、積極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均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是一種本質安全措施,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前期設計質量如何,對于安全設施能否“真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同比其他建設項目具有更大的危險性,須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個別企業急于上項目、趕工期,未經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容易給項目安全埋下“地雷”。上述兩個案例對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實施了“一案雙罰”,旨在提醒企業引以為戒,嚴格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程序,從源頭上把好“安全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轉載自宜春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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