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萬載縣某友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私搭亂建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9日,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萬載縣某友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 該企業16#結鞭車間旁違規搭建引線暫存間,不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第4.16條的規定,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八種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按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52項第二檔的規定,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萬載縣某源花炮有限公司工(庫)房超核定藥量存儲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萬載縣某源花炮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企業33#、34#內筒中轉庫滯留藥量超量,實存約200Kg(定量100Kg)。不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第4.5條的規定,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五種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按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52項第二檔的規定,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三:萬載縣某祥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日,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萬載縣某祥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企業擅自改變庫房用途儲存藥物。不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第4.3條的規定,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八種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按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52項第二檔的規定,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二、案件警示
重大事故隱患極易引發群死群傷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為深刻汲取近年來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訓,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及應急管理部制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工貿企業、金屬非金屬礦山、煤礦等行業領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標準從人員要求、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規定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標準既是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也是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判定標準在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起到重要作用。
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將持續推動企業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嚴厲查處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保持安全生產執法高壓態勢。
三、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轉載自宜春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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