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統一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樟林罰決字〔2025〕第002號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毀壞林地、林木案 |
江西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98Q |
盧某 |
江西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7月13日在樟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取得立項,2019年12月30日與樟樹市義成鎮政府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下義成鎮林場位置為獅山村委“巴耳窩”山場370畝土地,2020年6月10日、2023年12月29日先后兩次辦理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于2022年至2023年在該山場建設生產廠房及辦公用房、堆料場、硬化路面等附屬設施;后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建設環保脫硫設施、水井房、沉淀池及廠區西南廁所;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在廠區東北角建設員工宿舍、廚房、廁所及沉淀池。2024年1月份為運輸原材料拓寬了林中道路;為建設綠色礦山2024年3月份在廠房南側、脫硫塔周邊以及西南角、廠房西側、運輸原料路上坡邊沿整地種樹,2024年12月份在原料庫西北角整地種樹。在整個廠區建設過程中超審批范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毀壞林地、林木。經江西吉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江西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審批范圍在樟樹市義成鎮獅山村委“巴耳窩”山場占用林地面積0.368公頃;其中0.2967公頃被占用林地已被硬化或已建設施,林地毀壞程度嚴重;其中0.0713公頃林地(已扣減原有老路面積0.2389公頃)未硬化或建設設施,毀壞程度較輕,被占用林地森林類別為商品林,地類為純林。另毀壞林木面積0.6779(合10.1685畝),被毀壞杉木529株,立木蓄積11.7914立方米,折算材積8.254立方米,木材價值3302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編第四章第二條裁量基準第二項、第二編第四章第一條裁量基準第二項、第二編第三章第一條裁量基準第四項;《江西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第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
1、責令江西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前恢復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毀壞的林地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對江西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2倍的罰款,計人民幣貳拾陸萬柒仟零叁拾元整(2967平方米×45元/平方米×2倍=267030.00元); 3、對江西思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毀壞林地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的罰款,計人民幣貳萬壹仟玖佰叁拾元整(731平方米×30元/平方米×1倍=21930.00元); |
樟樹市林業局 2025年4月7日 |
2 |
(樟)林刑移書字〔2025〕第001號 |
涉嫌毀壞林地、林木案 |
貴州鴻瑞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915************82J |
陳某 |
貴州鴻瑞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春石灘-清江220KV線路改造工程項目組織施工過程中,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2月10日在樟樹市店下鎮、閣山鎮轄區山場修筑輸變線路鐵塔的施工便道,其中修筑的22個鐵塔(83號、85號、88-91號、95-100號、102號、104-106號、108-111號、115-116號)的施工便道超過了審批范圍,占用毀壞了林地、林木,經司法鑒定,超審批范圍占用毀壞林地面積1.9017公頃(折合28.53畝),損毀程度均為輕度損毀,其中商品林地面積1.1700公頃(折合17.55畝),公益林地面積0.7317公頃(折合10.98畝),毀壞林木2766株(其中杉木1094株、闊葉樹156株、毛竹1279株、油茶237株),毀壞林木蓄積量94.13立方米(其中公益林蓄積36.08立方米、商品林蓄積58.05立方米),林木價值43859元(其中公益林林木價值26006元、商品林林木價值17853元)。另貴州鴻瑞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動于2024年12月底至2025年3月上旬對超審批范圍占用毀壞的林地進行了復綠,種植了杉木、桂花、槐樹及木荷等苗木。 |
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
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
樟樹市林業局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