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
違法主體名稱或姓名 |
違法企業(yè)社會統(tǒng)一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fù)責(zé)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jù)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和日期 |
1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12號 |
楊某、陳某為食用非法獵捕在野外自然環(huán)境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案 |
楊某、陳某 |
個人 |
楊某、陳某 |
楊某、陳某于2024年1月16日18時許,在店下鎮(zhèn)花園村洲章組的山腳下稻田里安裝、使用了捕獸器、電瓶、增壓器、鐵絲、塑料桿子等狩獵工具,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xué)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華南兔,二人未獵捕到野生動物,捕獸器、電瓶、增壓器、鐵絲、塑料桿子已被店下派出所調(diào)查取證后沒收。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
1、沒收楊某、陳某2人捕獸器、電瓶、增壓器、鐵絲、塑料桿子等狩獵工具; |
樟樹市林業(yè)局 2024年11月08日 |
2 |
樟林罰立字〔2024〕第013號 |
喻某、喻某、錢某涉嫌為食用非法獵捕在野外自然環(huán)境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案 |
喻某、喻某、錢某 |
個人 |
喻某、喻某、錢某 |
錢某、喻某、喻某以食用為目的,2023年12月7日19時許在張家山街道喻張村委張家洲堤壩旁邊的水田內(nèi),利用噪音機、抄網(wǎng)、蛇皮袋、手電筒、等狩獵工具獵捕到野生鳥類三只,經(jīng)宜春林業(yè)局鑒定以及我局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guān)書證,獵獲到的三只野生鳥類中云雀和鵪鶉屬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理氏鷚保護狀態(tài)無級別,野生動物價值共計1600元。3人當(dāng)場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獵獲的三只野生鳥類以及蛇皮袋、手電筒被公安機關(guān)沒收;抄網(wǎng)掉到河中遺失;噪音機已移送我局接收,三人未能食用獵獲的野生動物。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
1、沒收錢某、喻某、喻某獵獲的3只野生鳥類(云雀1只、鵪鶉1只、理氏鷚1只)以及噪音機、蛇皮袋、手電筒等獵捕工具;2、對錢某、喻某、喻某3人并處3000元罰款,計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元),其中對其3人各處1000元罰款,計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 |
樟樹市林業(yè)局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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