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
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二、取得執法證的執法人員
付小青、李清萍、黃丹華、張小華、黃勇能、楊志強、晏帶牙、杜國華、張金兒、鄧小剛、羅少林、楊青如、徐細菊、黃小敏、廖紫超、周葉、張劍青、蔣夢婷、聶繪寰、聶小平、杜暉、段俊、葉祖鵬、陳小云、熊智明、肖秋云、王欣華、涂國忍、習薇薇、溫云、黎佳、聶佳偉、諶昆、聶陽。
三、職責
開展獸醫獸藥、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物衛生、植物檢疫、漁政、農業轉基因、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執法工作。
四、權限
按照農業相關法律法規授權開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行為。
五、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實施的設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實施的條件
(一)行政處罰適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即為違法或無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包括前提條件、主體條件、對象條件和時效條件。
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條件,即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適格主體實施。
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條件,必須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條件,是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超過法定的追究違法者責任的有效期限,則不得對違法者適用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1、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實施;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形(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
3、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
4、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不得委托其他機關實施;
5、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可采取即時強制措施。
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實施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
1、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一般程序:立案(兩名或以上有執法證人員)→調查取證→證據保存→處理意見→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程序(重大案件)→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行政處罰決定→重大案件上報備案→結案。
(二)行政強制
1、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或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涉及獸藥、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物檢疫、植物檢疫以及漁政等檢查事項,標準清單另公開。
九、監督方式
(一)監督和投訴應由部門監督機構受理。
機構投訴、監督部門: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二)電話投訴:0795-7333561
(三)信函投訴:樟樹市農業農村局 郵政編碼:331200
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樟樹市杏佛路附79號農業農村局
十、救濟渠道
(一)行政復議
復議單位:樟樹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訴訟
訴訟單位:高安市人民法院或樟樹市人民法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