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回避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如果認為執法人員或者其他辦案人員與案件辦理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行政相對人有權申請回避。
二、核實執法人員資格的權利與配合調查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如有異議,可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逾期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的,可視為行政相對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相對人如果要求聽證,可以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部門書面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行政相對人放棄聽證權利。
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四、訴訟復議權利與強制執行的義務
行政相對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樟樹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部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相對人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應按規定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五、行政相對人信用修復的權利
根據國家發改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要求,行政處罰信息上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后,行政相對人可于最短公示期滿后申請在線修復,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及時消除不良影響。
行政相對人可于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后登錄“信用中國”官方網站申請在線修復(流程詳見說明)。平臺工作人員將在7個工作日內逐級進行初審、復審、終審,辦理進度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實時查詢。
行政相對人也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示的最短期限內(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的三個月后)及時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信用修復,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部門將積極指導你單位開展信用修復。按照信用修復有關流程,行政相對人申請信用修復前,應當履行完成行政處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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