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公示與政務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明確公示內容的采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準和格式。具體做到以下幾附上方面:
一是強化事前公開。切實做好行政執法事前環節公開主題信息、職責信息、依據信息、程序信息、清單信息和監督信息。包括權責清單,隨機檢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清單、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等。
二是規范事中公示。要求行政執法事中環節執法人員主動公示身份信息,全程佩戴行政執法證件;在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環節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公示執法崗位信息,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咨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主動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信息。
三是加強事后公開。嚴格落實主動公開行政執法結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結果信息在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1) 下列行政處罰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責令停產停業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相當于該數額違法所得的。
(2) 下列行政許可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 準予從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準予從事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變更、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撤銷或者注銷行政許可的。
(3) 下列行政強制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案場所、設施的;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案財物的;凍結、劃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匯款的;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