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時限
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繼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件辦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監測(檢測)、評估、鑒定、認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執行—結案—歸檔(備案)
簡易程序: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現場取證調查—告知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當場填寫預定格式的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依法執行—結案—歸檔(備案)
辦理結果: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送達方式: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郵寄送達;4.電子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
三、有關流程圖
行政處罰工作流程圖
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圖
行政強制措施流程圖
行政強制執行流程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