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樟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樟樹市花家超市經營的山藥經抽檢不合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查處,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提供進貨票據憑證,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不知道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上述當事人作出警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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