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幼兒園的設置符合本省和本市教育發展規劃。
2.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范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合法的幼兒園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5.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含消防)隱患;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環境衛生、衛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6.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2.規范的名稱和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3.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4.擬聘任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
5.擬辦民辦幼兒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6.擬辦民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規劃目標、教育教學原則、招收對象和范圍、師資隊伍構成、課程計劃、擬使用的教育教學指導用書等);
7.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
8.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食堂《食品衛生許可證》;
9.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三、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1.舉辦者向樟樹市教體局提出正式設立申請或籌設申請,同時提供本辦事指南第二點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2.樟樹市民辦幼兒園審批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地區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布局要求以及申辦者的條件進行審批。
3.對申請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樟樹市民辦幼兒園審批工作領導小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審核合格者,給予書面批復并頒發辦學許可證。
4.對申請籌設的民辦幼兒園,樟樹市民辦幼兒園審批工作領導小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下書面批復及籌設批準書。籌設工作應當在3年內完成,同時,提出正式設立申請;超過3年的應當重新申報籌設。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的辦理
民辦幼兒園持樟樹市教體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后,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招生,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到市監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招生。
五、民辦幼兒園停辦、注銷、變更的辦理
停辦民辦幼兒園,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申請。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變更舉辦者,應進行財務清算并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應報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核準同意,不得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六、辦理地址及電話
地址:樟樹市教體局幼教股
咨詢電話:0795-716073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