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門清單列表 |
序號 |
權力編碼(主項) |
目錄名稱(主項) |
主項部門系統 |
子項名稱及編碼 |
子項部門系統 |
權力類型 |
設定依據 |
行使層級 |
認領部門 |
備注 |
1 |
36025500600Y |
對違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有關規定的處罰 |
金融監管系統 |
360255006001對非法集資人和協助人的處罰 |
金融監管系統 |
行政處罰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第三十條: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的,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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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的各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為公安部門,其他均為金融工作部門。 |
2 |
36025500600Y |
對違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有關規定的處罰 |
金融監管系統 |
360255006002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調查的處罰 |
金融監管系統 |
行政處罰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第三十條: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的,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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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的各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為公安部門,其他均為金融工作部門。 |
3 |
360355003000 |
對涉嫌非法集資和處置非法集資行為采取強制措施 |
金融監管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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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第二十一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第二十四條: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二)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集資資金;(三)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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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的各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為公安部門,其他均為金融工作部門。 |
4 |
360655010000 |
對民間融資機構的監督管理 |
金融監管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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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間融資機構規范發展的意見》(贛府廳發〔2016〕54號)二:主要任務。(五)建立民間融資機構日常監管制度。市、縣(區)政府金融辦(局)要聯合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依法加強對民間融資機構日常監管。發現民間融資機構違規經營的,可以采取約談、風險提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可勸其退出;違反有關法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并將相關信息錄入江西省企業信用監管警示系統。嚴禁民間融資機構公開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嚴禁民間融資機構從事集資詐騙、洗錢、高利轉貸、暴力催債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查處。三:保障措施。(一)明確責任。省政府金融辦研究制定全省民間融資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指導市、縣(區)政府金融辦(局)實施民間融資機構備案、監管,研究提出促進民間融資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金融辦(局)、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建立民間融資機構規范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制定民間融資機構發展規劃,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切實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民間融資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和風險處置責任。市、縣(區)政府金融辦(局)要分級負責民間融資機構備案和監管的具體工作。 |
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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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6065501100Y |
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政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360655011001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第五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工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現場檢查:(一)接到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舉報、投訴的;(二)獲得地方金融組織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或者證據的;(三)發現地方金融組織重大風險隱患的;(四)上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布置檢查的;(五)其他依法需要開展檢查的。第二十二條: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四)檢查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包含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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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6065501100Y |
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政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360655011003對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組織風險處置責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工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現場檢查:(一)接到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舉報、投訴的;(二)獲得地方金融組織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或者證據的;(三)發現地方金融組織重大風險隱患的;(四)上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布置檢查的;(五)其他依法需要開展檢查的。第二十二條: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四)檢查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包含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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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6065501100Y |
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政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360655011004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組織風險處置責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工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現場檢查:(一)接到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舉報、投訴的;(二)獲得地方金融組織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或者證據的;(三)發現地方金融組織重大風險隱患的;(四)上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布置檢查的;(五)其他依法需要開展檢查的。第二十二條: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四)檢查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包含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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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6065501100Y |
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政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360655011005對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組織風險處置責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工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現場檢查:(一)接到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舉報、投訴的;(二)獲得地方金融組織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或者證據的;(三)發現地方金融組織重大風險隱患的;(四)上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布置檢查的;(五)其他依法需要開展檢查的。第二十二條: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四)檢查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包含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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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6065501100Y |
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政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360655011006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組織風險處置責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工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現場檢查:(一)接到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舉報、投訴的;(二)獲得地方金融組織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或者證據的;(三)發現地方金融組織重大風險隱患的;(四)上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布置檢查的;(五)其他依法需要開展檢查的。第二十二條: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四)檢查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包含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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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6065501100Y |
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政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360655011008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檢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組織風險處置責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工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現場檢查:(一)接到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舉報、投訴的;(二)獲得地方金融組織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或者證據的;(三)發現地方金融組織重大風險隱患的;(四)上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布置檢查的;(五)其他依法需要開展檢查的。第二十二條: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四)檢查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包含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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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60655012000 |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 |
金融監管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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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第二十一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四)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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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的各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為公安部門,其他均為金融工作部門。 |
12 |
361055001000 |
對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
金融監管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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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第十八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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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的各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為公安部門,其他均為金融工作部門。 |
13 |
361055009000 |
暫停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
金融監管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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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第二十二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有權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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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的各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為公安部門,其他均為金融工作部門。 |
14 |
361055010000 |
責令停止非法集資行為 |
金融監管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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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第二十三條:經調查認定屬于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
省,市,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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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的各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為公安部門,其他均為金融工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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