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門行政權責清單列表 | ||||||||||
導出單位 | 樟樹市發改委 | |||||||||
序號 | 權力編碼(主項) | 目錄名稱(主項) | 主項部門系統 | 子項名稱及編碼 | 子項部門系統 | 權力類型 | 設定依據 | 行使層級 | 認領部門 | 備注 |
1 | 36010400200Y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104002003縣(市、區)本級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第二十三條: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 |
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具體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規定執行。 |
2 | 36010400500Y |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許可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104005002220KV以下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許可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39號發布,第588號修訂)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3.《江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發布,第210號修正)第十七條:超過安全高度(1級、2級公路限高5米,3級、4級公路限高4.5米)的車輛或機械(含裝載物)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經縣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起重機械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外施工時,其任何部位不得進入保護區內,因故確需進入的,須經縣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違反以上規定,造成損害后果的,由擅自通過或施工方承擔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審批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事項時,應當書面征求電力企業的意見。 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精簡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贛府發〔2009〕10號):附件2《江西省省級精簡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295項)》下放市、縣(區)電力主管部門批準。 |
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權限劃分具體按照省能源局有關規定執行。 |
3 | 360104006000 | 從事可能影響油氣(長輸)管道保護的施工審批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礦、爆破。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第三十五條: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十七條: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四)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等施工作業。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實施作業;協商不成的,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施工單位實施作業時,應當在開工三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管道企業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
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4 | 36010400700Y | 新建通過地理條件限制區域油氣(長輸)管道防護方案的審批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104007003本縣(市、區)范圍內新建通過地理條件限制區域油氣(長輸)管道防護方案的審批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十三條: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十條: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用地現狀,處理好地方經濟發展與管道保護的關系。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的安全保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規定。新建管道通過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管道安全保護距離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組織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方可建設。達不到管道保護安全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重新規劃管道建設的選線方案。 |
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5 | 36020400100Y | 對違反電力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1001對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6 | 36020400100Y | 對違反電力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1002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39號發布,第588號修訂)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10號)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 4.《江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發布,省政府令第210號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尚未構成電力設施損害的,視其情節,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二)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已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責令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處以罰款;對有關責任者個人,并可建議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處分。前兩款第(二)項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費按修復電力設施成本費加少供(發)電量損失折款計算,罰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 5.《省政府部門屬地管理清單—省發改委》(2015年)中已明確下放至市、縣。 |
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7 | 36020400100Y | 對違反電力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1003對竊電行為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2.《江西省反竊電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于查證屬實的竊電行為,電力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電力用戶停止違法行為、向供電企業補交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并處以補交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電力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電的,向供電企業補交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并處以補交電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教唆他人竊電的;(二)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的;(三)為他人竊電提供條件的。電力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省政府部門屬地管理清單—省發改委》(2015年)中已明確下放至市、縣。 |
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8 | 360204002000 | 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價格監測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1號)第十九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下達監測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價格監測資料的;(二)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三)拒報或屢次遲報價格監測資料的。 2.《江西省價格監測規定》(省政府令第192號)第二十三條: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標志牌或者證書,并可以視情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遲報、拒報價格監測數據資料的;(二)虛報、瞞報價格監測數據資料的;(三)偽造、篡改價格監測數據資料的。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9 | 36020400300Y | 對違反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3001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10 | 36020400300Y | 對違反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3002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11 | 36020400300Y | 對違反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3003使用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12 | 36020400300Y | 對違反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3004重點用能單位未依法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13 | 36020400300Y | 對違反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3005建設單位違反節約能源法律法規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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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60204004000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法行為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十八條: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第五十六條: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項目應視情況予以拆除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第三十四條: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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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6020400500Y | 對重點(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違法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5003對縣(市、區)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違法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第一款: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第七條第二款: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督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規范化建設,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下列分工,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省重點、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協助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監督檢查本省范圍內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統籌協調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立管理。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職責分工,由本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二條:招標人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江西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第四條:江西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四)負責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檢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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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6020400600Y | 對實施危害油氣(長輸)管道安全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6007對本縣(市、區)的管道企業未履行法律義務行為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二十四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設置有關管道標志的;(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等材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四)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的;(五)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管道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八)、(九)、(十)項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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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6020400600Y | 對實施危害油氣(長輸)管道安全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6008對本縣(市、區)的直接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行政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二十四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設置有關管道標志的;(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等材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四)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的;(五)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管道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八)、(九)、(十)項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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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6020400600Y | 對實施危害油氣(長輸)管道安全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204006009對本縣(市、區)的違法在管道附近進行施工行為的處罰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二十四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設置有關管道標志的;(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等材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四)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的;(五)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管道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八)、(九)、(十)項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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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60304001000 | 強制拆除違法修建的危害油氣(長輸)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八)、(九)、(十)項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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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6060400100Y | 對重點(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檢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604001004對縣(市、區)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檢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第709號修訂)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省重點、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協助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監督檢查本省范圍內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統籌協調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立管理…… 3.《江西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第四條:江西省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四)負責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檢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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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60604002000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的檢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檢查 | 1.《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十六條: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十七條: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通過在線平臺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五十條: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準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的;(二)提供虛假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四)不按照批準內容組織實施的;(五)項目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4.《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號)第三條: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是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開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準批復文件或者辦理備案手續,并在開工后是否按照核準批復文件或者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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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60604004000 | 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檢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檢查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十六條: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2.《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號)第二十七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及備案。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23 | 360604006000 | 對有關單位履行油氣(長輸)管道保護義務和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檢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管理職責,督促管道企業做好管道線路巡護工作,監督管道企業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依法檢查和制止各種占壓、破壞管道的行為。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在對管道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現場開展監督檢查,查閱、復制管道保護安全運行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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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60604007000 | 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情況的檢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第五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八條: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25 | 36070400700Y | 涉案物品價格認定及復核裁定 | 發展改革系統 | 360704007001涉案物品價格認定 | 發展改革系統 | 行政確認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認定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251號)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及國務院垂直管理部門所屬機構,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提出的價格認定事項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認定復核事項。第九條:地市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或者直轄市轄區人民法院,本級或者直轄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及國務院垂直管理部門所屬機構提出的價格認定事項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認定復核事項。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及國務院垂直管理部門所屬機構提出的價格認定事項。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26 | 361004001000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發展改革系統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2.《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第四條: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明確項目核準范圍、核準機關和核準權限,并適時調整。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地、各部門不得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江西省)》確定的核準范圍、核準機關和核準權限。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備案機關備案。但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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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6100400400Y | 油氣(長輸)管道保護備案 | 發展改革系統 | 361004004001油氣(長輸)管道竣工測量圖備案 | 發展改革系統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二十條: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將管道企業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分送本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鐵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十四條:管道建成后,管道企業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竣工驗收。管道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電子版竣工測量圖依法報送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分送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利、林業、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及鐵路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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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36100400400Y | 油氣(長輸)管道保護備案 | 發展改革系統 | 361004004002油氣(長輸)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備案 | 發展改革系統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三十九條: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并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采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21號)第十九條: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依法報送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相關的應急物資,定期組織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發生管道突發事故時,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突發事故危害,并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能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報告。管道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能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接到管道突發事故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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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6100400400Y | 油氣(長輸)管道保護備案 | 發展改革系統 | 361004004003油氣(長輸)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備案 | 發展改革系統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四十二條: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
30 | 361004005000 | 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發展改革系統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2.《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能綜合協調,組織擬定并協調實施節能綜合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節能監察、考核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能源等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能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制定相關領域節能規劃及政策措施,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節能工作需要委托依法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用能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 省,市,縣 | 樟樹市發改委 | 由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共同實施。 | ||
31 | 361004006000 | 政府定價成本監審 | 發展改革系統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第二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過程中的成本監審行為,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各級定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2.《江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省政府令第174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制定價格權限和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成本監審具體工作,也可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或者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工業和信息、國資、教育、衛生、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第七條: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定調價監審或者定期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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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61004007000 |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 | 發展改革系統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第二十條第二、三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第二十五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2.《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4號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號修訂)第三條:國家實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主要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具體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以下簡稱定價目錄)為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負責。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制定價格,不得越權定價。第六條: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務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替代商品和服務價格聯系緊密的,可以參考相關價格。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精簡省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2〕2號)附件1第5項: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實施機關:省發改委。 4.《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西省定價目錄>的通知》(贛發改價調規〔2022〕807號):《江西省定價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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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