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深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我廳制定了《江西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管理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5年7月10日
江西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深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是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統籌推進農用地整治、建設用地整理和生態保護修復等,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提升空間功能和價值,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助推鄉村全面振興、城鄉融合發展等戰略落地實施的一項空間治理活動。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經批準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
第三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包括實施方案編制、批準、實施和竣工驗收等階段。
從方案批準通過至整體驗收為實施周期,一般為3年。確有必要延期的,按程序報批,但實施周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四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要堅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尊重群眾意愿,解決實際問題;要堅持規劃先行、統籌謀劃,維護“三區三線”劃定成果的嚴肅性,發揮整治的綜合效益;要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類施策;要堅持立足當下、謀劃長遠,循序漸進、久久為功。
第五條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行省負總責、市級監管、縣級實施的分級管理制。各地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加強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牽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批準、撤銷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評估等。省級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旅、林業等部門參與實施方案的審查工作,督促指導本領域本行業項目依法依規實施。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所轄市域范圍內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論證審查實施方案、竣工驗收審核,加強實施過程管理等。市級其他有關部門對實施方案涉及本領域本行業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并出具意見,加強實施監管。
縣級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項目立項和實施,組織開展整體驗收的縣級初驗和年度自評,督促落實后期管護責任和管護資金等。
第二章 實施方案編制與批準
第六條 實施方案應以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三區三線”劃定成果為依據,做好與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含“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等銜接,明確實施單元內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目標任務、項目安排、空間布局、實施時序等。各地可根據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需編制縣級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指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編制。
第七條 按照因地制宜、自愿申報原則,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縣級或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明確的土地整治目標、任務和空間安排等,充分考慮村莊分類、農村常住人口數量、年齡結構等因素,在深入調查分析群眾訴求、發展需要、資源稟賦、權屬現狀、資金保障和實施能力等基礎上,將確需采取拆舊建新、整理復墾、零星開發、保護修復等工程措施方可實現空間布局優化的村莊,在取得村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劃入整治區域。原則上應以一個鄉鎮為實施單元,允許條件成熟的地區結合實際探索開展跨鄉鎮整治。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編制要求,在切實做好地籍調查、確保權屬清晰的基礎上,以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工作底圖,合理提出空間布局優化措施,統籌安排農用地整治、建設用地整理、生態保護修復、特色整治等各類子項目,并明確各子項目的空間布局、建設內容、建設時序、實施主體、投資總額、資金來源、主管部門等。根據實際需求,同步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城鎮開發邊界優化調整、權屬調整等方案,與實施方案同步報批;不涉及的,應在實施方案中明確。其中,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調整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所涉鄉鎮永久基本農田劃定面積的5%。
第九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縣級人民政府應充分征求所涉及村莊的村民意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后,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批準,其中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應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論證審查,形成一致性意見后,將實施方案、縣級有關部門意見、市級審查意見等材料報省自然資源廳。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省級相關部門及有關專家,對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復。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城鎮開發邊界優化調整、權屬調整等方案的編制與報批具體要求根據部、省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涉及增減掛鉤項目跨縣域流轉節余指標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審核通過后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的,可結合整治工作將零星、插花的小塊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整治歸并為大塊宗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屬于經營性用途的允許入市。
經批準的實施方案是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設計、實施、驗收、監管的基本依據,應及時公布并在整治區域內長期公開。
第十條 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出現以下情況的,不得批準同意實施方案或責令停止實施。
(一)違背農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強制或變相強制農民退出宅基地,強迫農民“上樓”的;
(二)借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變相占用調整永久基本農田,或在城鄉建設中以單個項目占用為目的調整永久基本農田,或調整的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和布局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三)以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名義隨意調整、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
(四)破壞生態環境挖山填湖,違法占用林地、濕地、草地、自然保護地、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砍伐、非法移植古樹名木,以整治名義擅自毀林毀濕開墾、違法采礦、違規處置土石料的;
(五)破壞鄉村風貌和歷史文化文脈,在需要重點保護的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具有保護和歷史意義的水利工程設施、各級文保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搞不符合規定拆建活動的;
(六)違背群眾意愿大規模土地流轉,或單純追求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和補充耕地等指標交易的;
(七)借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變相搞房地產開發,或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的;
(八)未經科學論證和評估,不符合相關規劃,擅自進行大規模未利用地開發的;
(九)未執行耕地年度內“占補平衡”和永久基本農田“先補劃后調整”要求的;
(十)存在違規提供財政資金償還擔保、承諾,形成新的地方隱性債務的;
(十一)發生被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立案查處、掛牌督辦等重大違法違規用地情形,尚未查處處置到位等情形的;
(十二)存在權屬爭議,或實施過程中權屬調整不規范的;
(十三)經綜合研判不適合開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經批準的實施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按期完工,達到整治目標。各類子項目應按照實施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履行審批、核準、備案以及招投標等相關手續,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做好實施監督和驗收工作。對屬于同一行業主管部門且具備統一施工條件的,可對相關子項目合并立項,進行統一招投標。
第十二條 因政策、資金和農民意愿等發生變化而造成部分子項目難以按批準的實施方案完成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方案調整,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論證后,按以下情形處理:
涉及實施周期延期一年以上、整治區域內項目實施范圍調整20%以上、項目建設規模調整20%以上等重大調整的,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自然資源廳批準;
涉及其他調整的,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原則上實施周期內僅允許調整1次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過程中出現資金難以平衡、項目已不具備實施條件等情況,確需退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申請終止退出。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子項目竣工后,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要求開展驗收工作,并出具驗收文件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底前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嚴格對照實施方案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開展績效評估和耕地保護情況年度核算,形成年度報告,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自然資源廳。整治區域耕地保護情況年度核算未通過的,應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才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六條 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子項目全部驗收通過,其中永久基本農田調整應通過市級驗收、省級復核(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除外),縣級人民政府可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縣級初驗,鼓勵當地群眾代表參與驗收。縣級初驗通過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整體驗收申請,并上報初驗意見和驗收材料。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縣級申請和驗收材料,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整體驗收,并出具市級驗收意見。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把關,不得通過隨意調整實施方案、大幅調低實施目標的方式降低驗收標準。
第十七條 驗收通過的,應依法做好地籍調查、確權登記等工作。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由省自然資源廳按相關規定報自然資源部更新。
驗收不通過的,縣級人民政府應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整改到位后重新驗收。
逾期兩年以上未完成整體驗收或經整改后仍無法達到整體驗收要求的,應予以撤銷;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處置,確保撤銷后工作平穩有序。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后期管護責任,嚴格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嚴格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積極構建國土空間治理、利用和保護新秩序。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資金統籌,注重把控資金平衡。鼓勵將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加大財政投入,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政策性銀行加大項目信貸支持,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產權激勵、資源利用、財稅和金融支持等政策。
第六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已完成整體驗收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開展項目綜合考核評定,建立獎勵機制。考核評定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省自然資源廳對項目實施進度開展動態監測。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實施項目化、清單化、責任化管理,加強實施過程監管。
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落實全方位監管責任,督促施工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出現負面清單情形的,應當立即暫停實施并限期整改到位,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終止退出或撤銷的(不可抗力或政策調整導致退出、撤銷的除外),暫停批準所在縣(市、區)兩年內新增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省級已出臺的關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江西省自然資源廳網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