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贛江新區自然資源局:
為進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全省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管理實效,省廳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辦法(試行)》和《江西省建設工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兩個管理辦法”),已經廳第39次廳長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統一執行標準,規范行政管理
各地應嚴格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持續推進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兩個管理辦法要求執行,對于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等鄉村振興用地允許適當簡化規劃條件有關內容。
二、嚴格規劃管理,優化審批流程
各地應加強規劃管理,未依法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供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及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明確的規劃條件應嚴格一致,不得擅自改變。各地可按照“只少不多”原則,簡化辦理申請材料;對工業及物流倉儲用地申請增加容積率的,鼓勵各地結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優化審批流程。對開發經營類多宗出讓地塊實施統一規劃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相關指標應符合各宗地地塊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條件,不得通過統一規劃規避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和配套要求。
三、加強實施監督,審批全程留痕
各地應加強規劃條件、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的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未經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要求建設進行嚴格監管,確保實施與規劃、審批、許可內容的一致性;不得借規劃核實規避違法建設認定和行政處罰,將違法建設合法化;對未通過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核實結果應及時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做好資料歸集存檔工作,實現項目審批線上辦理、數據共享和實時監管。
本《通知》未規定的事項延續執行原有規定,國家、省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建設工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江西省自然資源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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