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細則。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除按規定免予施工圖審查的項目外,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省實行數字化審圖,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審查機構應使用江西住建云項目監管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審圖平臺)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送審、審查、歸檔等。
第二章 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的認定
第六條本省實行施工圖審查機構名錄動態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全省審查機構數量,認定審查機構,發放施工圖審查機構確定書,并向社會公布審查機構名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七條 專門從事施工圖審查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可以申請設立審查機構。
第八條本省實行施工圖分類審查制度。審查機構按承接業務范圍分兩類,一類機構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業務范圍不受限制;二類機構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模劃分,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一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建筑專業不少于3人,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具有主持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的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第十條 二類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審查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勘察、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或者乙級工程勘察項目相應專業的勘察;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資格,并在本審查機構注冊;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本審查機構專職工作的審查人員數量: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3人,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勘察等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所需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其他必須配套的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專門從事勘察文件審查的,勘察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
(四)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該專業審查人員規定數的1/2。
第十一條本省實行施工圖審查人員管理制度,非審查人員不得從事審查工作,審查機構的審查人員應當保持規定數量。
第十二條 審查機構發生注冊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審查人員等信息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告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審查機構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復核其審查機構資格。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三章 審查受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委托一家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并簽訂施工圖審查合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委托審查機構審查時,應根據項目類別,通過審圖平臺向審查機構一次性提供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
1.工程勘察合同;
2.作為勘察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勘察綱要、巖土工程勘察現場記錄、原位測試成果報告和原始記錄、現場照片(水印相機拍攝含工程名稱、時間、經緯度等信息)、室內土工試驗成果報告和記錄等過程控制程序資料;
4.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5.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
1.工程設計合同;
2.作為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如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批復、規劃批準文件(總平面圖、紅線圖、單體方案)等;
3.經審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含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勘察綱要及相關專題報告)及審查合格書;
4.加蓋設計院出圖章和注冊人員簽章的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各專業計算書(含相應軟件名稱、版本號),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施工圖分段審查的工程,可只提供該分段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計算書;
5.設計內容超出現行設計標準、規范規定的,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的專家論證會或評審會相關文件資料;
6.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查機構應提醒建設單位補充完善材料: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資料的;
(二)施工圖完整性不夠、設計深度達不到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的。
第十六條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審查人員應當遵循回避制度,與所審查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存在可能影響審圖公正的社會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四章 審查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審查機構應根據國家和本省發布的技術規范和施工圖審查要點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及附件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四)消防安全性;
(五)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
(六)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
(七)設計內容超出現行設計標準、規范規定的項目,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技術論證;
(八)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5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0個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以上時限不包括施工圖修改時間和審查機構的復審時間。
第十九條施工圖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的審查合格書,在全套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并通過審圖平臺將審查合格書、全套施工圖推送至工程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圖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向建設單位一次性說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時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的問題報告工程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再次報審,由原審查機構復審。
除分段審查外,每個工程原則上只出具一張審查合格書。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內容開展審查的,應當在審查合格書上注明相關內容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且涉及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合格,不得用于施工。因項目規模改變等原因超出原審查機構業務范圍的,可送其他具備相應資格的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一條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查機構負責對審查人員的審查質量、審查行為及繼續教育等進行管理。審查人員對其審查工程的審查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應當采取合適方式,對在本地開展審查工作的審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審查人員行為、審查質量等方面內容,并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本省實施審查機構年度評價制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據評價標準實施審查機構年度評價(評價標準見附件),根據評價結果完善審查機構、審查人員的監督管理。年度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約談審查機構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改正,同時核查其是否符合審查機構規定條件。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
(二)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三)其他依法不再列入審查機構名錄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審查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審查機構限期改正:
(一)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培訓的;
(二)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
第二十七條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記錄施工圖審查過程中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及其人員、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情況,及時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保密工程、搶險救災、軍事工程、臨時性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等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施工圖審查機構年度評價標準
附件
江西省施工圖審查機構年度評價標準
評價項目 |
評價內容 |
評價標準 |
評價總分 |
一、審查機構條件和行為 |
1.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審查合同。 |
未按規定的,每次扣15分。 |
30分 |
2.是否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審查。 |
未按規定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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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未經認定的審查人員。 |
未按規定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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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與所審查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 |
未按規定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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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違規受理業務。 |
未按規定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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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 |
未按規定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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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 |
未按規定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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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章。 |
未按規定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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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人員行為 |
1.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 |
未按規定的,每人次扣5分。 |
10分 |
2.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上簽字。 |
未按規定的,每人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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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質量 |
1.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是否完整,設計深度是否達到規定編制深度要求。 |
不完整或未達到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每個項目扣5分,本項最多扣10分。 |
60分 |
2.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
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每個項目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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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存在錯審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防護安全性、綠色建筑標準(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等情況。 |
存在相關情況的,每個項目扣5分,最多扣40分。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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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存在錯審法律、法規、規章、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政策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情況。 |
存在相關情況的,每個項目扣5分,最多扣40分。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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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年未上報任何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除外)。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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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分項 |
本年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檢查中,未發現經審查合格后的施工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 |
加10分。 |
10分 |
總計 |
100(+10)分 |
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轉載自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