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昌市、上饒市、宜春市城市管理局,贛江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燃氣管理部門專項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號)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要求,實行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依據行政法規賦予燃氣管理部門的重要行政職能,是政府加強燃氣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的行為準則。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務必從保民生、促發展、保穩定、保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履行政府管理職能,規范實施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對燃氣經營企業的依法管理。
二、嚴格許可審批管理。進一步完善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嚴格管道燃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經營許可證審批權限,依法依規將原來由設區的市級、縣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調整為由設區的市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核發。自文件印發之日起,縣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正在審批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暫停審批,相關資料移交給設區的市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審批。各地可結合工作實際,細化完善當地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相關規定,嚴格準入條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市場清(退)出機制,認真做好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轉移的各項銜接工作,防止工作脫節。
三、實施履職情況核查。各設區的市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要迅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履職情況進行核查。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未按經營許可證規定經營和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城鎮燃氣企業,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并對經營企業履約情況加強監管。重點核查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發生分立、合并等未重新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以及有效期屆滿且未申請延續仍在實施經營行為的情形。
四、開展標準化建設評估。按照《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西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及《江西省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要求,對取得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管道燃氣企業和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全面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估。評估組織單位原則上由在負責達標審核部門登記的行業協會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程序包括企業創建、自評及申請、評審單位評審、評審組織單位復核、部門公告、評審組織單位頒發證書和牌匾。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最高級為一級。對經評審達不到標準化創建要求的經營企業應依法整改,整改后無法達到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條件的,依法依規處理。
五、強化人員隊伍管理。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應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充裝工、庫站工、燃氣用氣檢修工、瓶裝燃氣送氣工)。其中企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充裝人員不得兼職配送安檢人員,具有燃氣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1人。上述人員均需通過全省城鎮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按照要求持證上崗。未達到《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有關規定的不予核發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
六、完善配送安全管理。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制定氣瓶充裝、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實行氣瓶銷售實名制,全面落實自有產權氣瓶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戶檔案、用氣臺賬、氣瓶檔案、氣瓶配送記錄、安全檢查檔案等。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車輛,建立專門的車輛管理制度和運行操作規程,推廣實行統一編碼,統一涂裝企業名稱、標識及聯系電話;進行氣瓶配送時,要對鋼瓶進行固定,采取防撞、防靜電措施,杜絕超載、倒臥鋼瓶現象。
各地城鎮燃氣管理部門要按此通知嚴格落實,經營許可證的行政審批銜接時間和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履職情況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業安全生產評估和標準化建設等級評估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省廳將結合此次全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實地檢查或抽查。
轉載自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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