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股室、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為做好我局安全生產“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工作,經局黨委研究同意,現將《樟樹市應急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樟樹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樟樹市應急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安全監管方式,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全面推進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按照國務院、市場監管總局和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雙隨機、一公開”系列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在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抽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抽查結果和查處結果的抽查機制。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誰抽查、誰錄入,誰查處、誰錄入”、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依法實施是指所有的隨機抽查事項應當有法可依,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開展工作。“誰抽查、誰錄入,誰查處、誰錄入”,是指局機關各有關股室、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抽查事項、抽查結果、公開結果、事后監管依法負責;具體實施抽查的執法檢查人員對具體的抽查過程、抽查結果、公開結果依法負責,并對抽查發現的問題提出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公開透明,是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抽查計劃、抽查結果等檢查工作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應結合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執法工作計劃進行,不計劃外增加對監管對象的檢查安排。
第五條 局機關應當根據公布的部門權責清單,梳理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等內容。局機關各有關股室、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立改廢釋、層級監督權限調整等實際情況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建立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本局取得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均應納入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本級執法人員名錄庫應當根據本局單位人員調整或行政執法證有效期情況及時調整更新。
第二章 抽查流程
第七條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有關工作要求和本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明確抽查任務、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抽查對象范圍、檢查主體、抽查比例和檢查日期。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以自然年為單位制定,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當于當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根據執法檢查任務、執法人員專業和工作職責,采用搖號方式,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相應執法人員,如被抽取執法人員應依法回避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無法履職的,應再次由系統隨機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被抽查對象生產經營情況特殊、復雜的,可聘請行業內知名專家或我省專家庫有關專家。抽取安全生產技術專家時,如與被隨機抽查對象存在利害關系、隸屬同一主管部門或為被抽查對象曾經提供過評價、檢測檢驗、設計、標準化評審服務等工作的專家,應當回避。
第九條 建立抽查對象名錄庫。抽查對象名錄庫應突出以下行業領域的重點單位:
(一)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涉及金屬冶煉、粉塵爆炸、涉氨制冷、有限空間作業等行業或領域的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
抽查對象名錄庫每年更新一次,名單由相關業務股室根據各自職責提供。
第十條 實施監督檢查前,根據年度監管工作任務或相關執法要求,采用搖號方式,在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抽查對象,依照抽查事項清單要求對抽查對象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各相關股室、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結合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同一年度對同一家生產經營單位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第十二條 實施檢查前,監管執法人員應當了解抽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抽查內容原則上不得超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三章 檢查實施
第十三條 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一般采取現場檢查進行。
第十四條 采取現場方式檢查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程序規定進行。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如實填寫檢查記錄表。
第十五條 被抽查對象生產經營情況特殊、復雜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抽查工作。局相關股室每年在申請財政預算時應編列相應購買委托服務經費。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抽查的,各有關股室、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抽查結果公示
第十六條 隨機抽查結果應當在每次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抽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后,將抽查結果通過區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依法依規不適合公開的情形除外。已實施抽查但未進行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抽查任務。
第十七條 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后續監管,防止監管脫節,提高監管效能。
第十八條 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的,查處結果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區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在抽查中發現被抽查對象主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局機關各有關股室、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應當查詢和使用抽查結果信息,將其作為行政許可、風險管理、授予榮譽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一條 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結果部門間共享交換和互認互用機制,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對抽查發現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隨機抽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局機關各有關股室、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當將抽查過程中產生的材料、文書、證據等資料整理歸檔,不得擅自涂改、偽造、損毀檔案資料、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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