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糧執法規〔2022〕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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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財政廳(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垂直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規范對糧食經營企業的糧食庫存檢查工作,準確掌握糧食經營企業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等情況,監督和指導糧食經營企業加強庫存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風險隱患,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了《糧食庫存檢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此件公開發布)
糧食庫存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糧食經營企業的糧食庫存檢查工作,準確掌握糧食經營企業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等情況,監督和指導糧食經營企業加強庫存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風險隱患,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政府儲備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聯合組織的,對各種所有制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的檢查(以下簡稱全國糧食庫存檢查),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的與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有關的專項檢查、日常檢查、隨機檢查,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單位按照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的要求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的糧食庫存檢查,以及根據信息化監管系統、12325監管熱線等產生的預警信息和舉報線索需進行的糧食庫存檢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食經營企業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按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建立糧食流通定期巡查和庫存糧食移庫清查制度,相關規定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由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定期組織實施,檢查工作一般分為自查、復查、抽查、問題整改處置四個階段。對中央政府儲備糧等政策性糧食庫存的檢查,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集團公司)等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四條 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承擔糧食質量安全檢驗任務。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聯合抽查的承檢機構,由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復查的承檢機構,由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二章 糧食庫存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第五條 糧食庫存實物檢查。包括檢查糧食庫存的性質、品種、數量、儲存時間、儲存庫點等情況。
對被檢查單位,采取測量計算法或稱重法對其糧食庫存進行檢查,以核實不同性質、不同品種糧食實際庫存數量。
第六條 糧食庫存賬務檢查。包括檢查保管賬、統計賬和會計賬。
分別對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與糧食庫存實物的性質、品種、數量相符情況,和賬賬相符情況進行核對。
第七條 糧食庫存質量和儲糧安全情況檢查。
庫存糧食質量檢查,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要求,重點檢查糧食質量合格率、儲存品質宜存率以及化學藥劑殘留量、重金屬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況,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的要求判定是否達標合格。
儲糧安全檢查,重點檢查糧食發熱、霉變、蟲害、糧溫等糧情狀況,植物油色澤、氣味異常等情況。
第八條 糧食經營企業執行與糧食庫存管理相關的各項政策、制度檢查。重點檢查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以下統稱“一規定兩守則”入、收購質量標準管理和價格政策情況,執行糧食出入庫和儲存期間質量管理、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安全檔案制度等情況。質量檢驗相關檢驗指標按照相關糧食國家標準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儲備糧的檢查,還包括財政補貼等情況。
第九條 儲備糧計劃執行和其他政策性糧食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包括檢查中央政府儲備糧和地方政府儲備糧的購銷計劃和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儲備糧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等情況,以及其他政策性糧食政策執行情況。
第十條 組織開展糧食庫存檢查時,涉及實物、賬務、質量、儲糧安全、執行相關政策等具體內容、要求和檢查重點,可根據糧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突出檢查重點。庫存檢查應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糧食購銷領域違法違規突出問題,加大對政策性糧食收購環節的虛假收購、以陳頂新、先收后轉、“轉圈糧”、多扣水雜、壓級壓價、“打白條”、拖欠售糧款,違規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未建立經營臺賬;儲存環節的虧庫短量、擅自動用、盜賣、糧食霉爛變質、超耗、混存、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銷售環節的違規處置定向銷售政策性糧食和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糧食、摻雜使假、違規收取額外費用、拒絕或拖延出庫、“吃拿卡要”導致“出庫難”、“空掛空拍”;輪換環節的“空進空出”、虛假輪換、未經批準超輪換架空期等問題的檢查。
對承儲政策性糧食企業,重點檢查是否以商品糧庫存抵頂政策性糧食庫存,以及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糧食庫存檢查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全面研判信息化業務監管系統信息,實現穿透式檢查。
第三章 糧食庫存檢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三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的原則開展。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確定檢查人員,合理分組分工。
(二)國家有關部門單位以適當方式公布檢查范圍、內容、要求和檢查時點。
(三)檢查單位和人員依照檢查方案和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檢查工作。
(四)檢查人員確認檢查結果,并告知被檢查企業。
(五)檢查人員對庫存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六)建立問題整改臺賬,跟蹤督促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整改情況。
(七)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規依法對檢查發現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涉及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置
第十四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可按以下階段組織實施:
(一)自查。由糧食經營企業按照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方案確定的檢查內容和要求,對本企業所有糧食庫存情況進行自查。
(二)復查。由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以下簡稱垂管局),按照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方案確定的檢查內容、數量比例、要求和任務分工,組織對本轄區內糧食經營企業庫存自查情況和檢查時點糧食庫存進行檢查。
(三)抽查。由國家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依據全 國糧食庫存檢查方案確定的檢查內容、區域和要求,對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檢查結果進行抽查。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垂管局應協助聯合檢查組開展工作。
(四)問題整改。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垂管局、中儲糧集團公司等按照管理權限督促被查企業建立問題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確保整改達到要求。
第十五條 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糧食庫存檢查制度,適時開展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第四章 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的權責規定
第十六條 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垂管局切實履行庫存檢查職責分工,落實各項任務,加強協作配合,組織開展糧食庫存檢查各項工作。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以“組長負責制”為基礎的檢查工作制和責任追究制,切實壓實檢查人員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糧食庫存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企業的經營場所檢查糧食庫存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安全生產情況及糧食倉儲和檢化驗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扦取糧食檢驗樣品。
(三)查閱糧食庫存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詢問被檢查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七)對檢查發現問題進行集體研究討論形成檢查結果,書面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書面向被查單位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提出處置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糧食庫存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非法干預被檢查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檢查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依法履行檢查職責,正確填寫檢查數據,完整記錄檢查情況,作出檢查結論,并提出處理意見。不得遺漏、隱藏、篡改檢查發現的問題。
(三)對糧食庫存檢查過程的合規性以及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被檢查企業在接受庫存檢查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檢查人員的工作。
(二)及時、主動報告糧食庫存的相關情況,如實回答詢問,協助檢查。如實提供糧食庫存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材料。
(三)對檢查結果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確認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四)服從并執行依法作出的整改和處置決定。(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糧食庫存檢查過程中,被檢查企業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對糧食庫存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等事項有了解、知情的權利。
(二)要求檢查人員表明合法身份的權利。
(三)對檢查人員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四)對于檢查人員的違規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干預檢查結果,實行回避制度。檢查人員在糧食庫存檢查中存在未及時發現或處理問題、不認真履職,故意包庇、隱匿、不如實反映問題等情況的,可由檢查組組長替換相關檢查人員,向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提出追責問責建議,由相關部門單位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 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糧食經營企業的糧食庫存自查結果,應分析說明賬實差異,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報相關單位匯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偽造、篡改糧食庫存檢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省級糧食庫存檢查結果匯總表式及填報要求,依照《糧食庫存檢查匯總表》及其填報說明(見附表1-8)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由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并起草報告,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上報國務院。
國家有關部門單位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專項檢查,應將結果通報糧食庫存管理的同級相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糧食庫存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實行情況通報(報告)和限期整改制度。對屬于部門單位監管職責范圍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對具有普遍性的管理問題,向行業、系統通報;對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件,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納入檢查報告,上報國務院。
第二十六條 糧食庫存檢查中發現的糧食庫存數量、質量、儲糧安全和政策執行等方面的違規違法問題,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依職責予以處置。
執行處置決定的企業和單位,其整改情況應當及時上報作出 處置決定的部門單位。
第二十七條 對在糧食庫存檢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按 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糧食庫存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給予談話提醒、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需要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由任免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等相關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糧食庫存檢查檔案的管理由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庫存檢查檔案包括糧食庫存檢查的文件、工作方案;糧食庫存復查和抽查報告與附表;糧食庫存檢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記錄;其他庫存檢查的資料、文件、報表、憑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的性質分為政府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及其他政策性糧食、企業自營的商品糧。所稱檢查時點為統計月報結報日。
第三十一條 庫存實物檢查、賬務檢查、質量檢查和倉儲檢查具體方法詳見附件相關部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印發的《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6〕13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糧食庫存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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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庫存檢查辦法
(轉自: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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