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建設制造強國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集群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工業強省戰略部署要求,深入實施制造業重點產業鏈現代化建設“1269”行動計劃,培育打造一批在國內外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集群,規范集群培育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制造業集群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處于制造業產業鏈上緊密關聯的企業、科研院所、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等,通過協同創新與合作共生形成的具有創新性、先進性、開放包容性和根植性的網絡化產業組織形態,是產業集群發展的高級階段。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江西省先進制造業集群(以下簡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發展和運行管理。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組織競賽方式遴選培育省先進制造業集群。
第五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由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贛江新區經發局(以下簡稱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聚焦當地主導產業,依托現有省級產業集群,整合轄區內地理相鄰、產業關聯緊密的開發區及縣市區開展申報。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產業優勢明顯。主導產業發展方向和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屬于先進制造業范疇。發展規劃科學合理,配套能力強,在國內同行業具備較強的競爭力和影響力,省內位居前列,已形成一個或若干個省級產業集群,其中核心集群上年度綜合評價為良好以上等次。
(二)制造能力先進。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企業競爭力強,科技含量較高,綠色制造、智能制造、服務型制造、數字化轉型成效顯著,發展潛力大。龍頭企業帶動能力強,擁有一批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級及省級“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等。
(三)協同創新力強。圍繞產業鏈、創新鏈、價值鏈形成了緊密高效的分工協作機制。大力培育產業鏈企業協作共同體,有效構建產業鏈上下游、大中小企業緊密配套、協同發展的產業生態。強化政產學研金服用協同創新機制,集群擁有若干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服務平臺。
(四)優質要素集聚。集群圍繞產業鏈明確核心承載的開發區、協同區等合理空間布局,并引導集群發展所需的土地空間、能耗及人才、技術、資金、信息等優質要素有效集聚,構建了服務集群發展所需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試驗分析、質量認證、創業孵化、管理咨詢、人力資源及政策法律服務等共性需求的公共服務平臺體系。
(五)治理機制高效。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調動能力,能充分協調集群內企業、機構等強化交流對接,推動企業“抱團發展”,激發協同創新,推動產業鏈補鏈固鏈強鏈。建立了協調推進機制,制定推動集群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六)開放合作擴大。集群企業能夠深入嵌入全球產業鏈價值分工,實現高質量引進和高水平輸出,具有一定的國際影響力。集群參與主導產業國際合作機制或交流活動,開展技術、管理、人才或資本等方面交流合作。
(七)集群內企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社會影響較大的事件。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七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競賽每年開展一次,競賽時間及具體要求,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八條 提出申請。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組織初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申報材料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集群參加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的初賽答辯評審,根據初賽評審結果,確定初賽通過名單,作為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對象。
第十條 開展決賽。經過一定時期的建設培育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初賽通過的集群開展決賽答辯評審,根據決賽評審結果確定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議名單。
第十一條 公示發布。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議名單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公示無異議后,予以發布。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從省先進制造業集群中推薦優勢集群創建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
第十三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和建設承擔主體責任,牽頭制定集群建設方案,明確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強化要素保障,確保建設任務有序推進。
第十四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省先進制造業集群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復核具體要求以當年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未按規定參加復核、復核結果不合格或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情況的,撤銷其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稱號。
第十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從制造業投資項目申報、優質企業培育、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相關措施,促進優質資源要素向省先進制造業集群集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轉發自省工信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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