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級機構
巡撫:省級最高地方政府長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等。巡撫全省各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各鎮兼糧響,從二品。
提督學政:掌學校政令,歲、科兩試。清初,各省并置督學道,系按察使僉事銜。光緒二十一年,罷科舉,興學校,改學正為提學使。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俗稱藩臺、藩司,別稱方伯。從二品。“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上下其考,報督、撫上達吏部。三年賓興,提調考試事,升賢能,上達禮部。十年會戶版,均稅役,登民數、田數,上達戶部。凡諸政務,會督、撫議行。”
其屬官: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從七品。均掌出納文移。照磨所照磨,以六品,掌照刷案卷。理問所理問,從六品,掌推勘刑名。庫大使,正八品,掌庫籍帳。倉大使,從九品,掌稽檢倉庾。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又稱臬臺、臬司,別稱廉訪。正三品。“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詞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于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清史稿》第 116卷)
其屬官:經歷司經歷,正七品;知事,正八品,掌勘察刑名;照磨所照磨,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掌檢察系囚。
2 )府級機構
知府:別稱太守,總領屬縣,掌一府之政。從四品。
同知:俗稱二府,正五品。與通判(俗稱三府正六品)分掌糧鹽、水利、治安等要職。
其屬官:經歷、知事、照磨、司獄,其職掌如布、按兩司首領官。
教授:掌訓迪學校生徒、課藝業勤惰,評品行優劣,以聽于學政。正七品。
3 )州級機構
知州:掌一州治理,正五品。
州同:與州判(從七品)分掌糧食、水利、治安。從六品。
其屬官:吏目,掌司奸盜、察獄囚、典簿錄。從九品。
學正:與訓導(從八品)掌職如府學。正八品。
4 )縣級機構
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清史稿》第 116卷)正七品。
縣丞:與主簿(正九品)分掌糧馬、征稅、戶籍,輯捕等事。正八品。
典史:掌稽檢獄囚。未入流。
教諭:與訓導(從八品)掌職同府、州儒學。正八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