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條件
對持有本市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戶籍所在地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請、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審核確認程序
1.申請及受理。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以家庭名義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當地居住滿一年的(以下簡稱“人戶分離”),可以向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
家庭成員行動不便、讀寫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
窗口申請程序及材料: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①《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③前款所述對象因在外地無法在《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上簽字、按捺指紋的,應當提供《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
網絡自助申請程序及材料: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網絡自助申請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①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實名制賬號登錄社會救助線上服務平臺,如實填寫申請信息;②參照窗口申請,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件;③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原則上應當在線進行電子授權,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電子授權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承諾主動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收取《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①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及家庭相關成員經濟狀況手續,并自覺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評估;②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無虛報、隱瞞、偽造;③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如實申明。前款所述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是指具體辦理和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受理、調查、評估、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前款所述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公示。申請受理公示: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實地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審核確認公示:對確認給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固定的政務、村務、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的網絡平臺等場所向社會長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戶分離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公布。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為自批準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確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布期限為自確認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3.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是通過實地調查、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調查分析、評價估量。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戶口簿,或者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應當視情跨地域核對。
4.審核確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初審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民主評議結束后 2 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
三、認定標準
1.符合情形: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②家庭金融資產總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③家庭成員名下無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二輪和三輪摩托車)、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④家庭成員名下無工商登記,不存在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行為;⑤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不超過1套,且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⑥家庭成員無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商業投資行為。
2.豁免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可視為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審核確認時可視情予以豁免:①擁有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②無住房,但有唯一一處商鋪、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并將該非居住用途不動產作為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③有大額存款且累計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能夠提供自申請或動態管理之日起前12個月內三級乙等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于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該病種平均醫療費用酌情予以豁免;④有工商登記,但投資經營規模較小且無雇員,或者屬于扶貧對象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經濟組織。
3.排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贍養、撫養、扶養家庭原則上不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①擁有2套及以上產權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高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②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或大型農機具,且交易價格高于戶籍所在地當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15倍;③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④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
四、資金發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與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難程度分檔發放。差額發放,常補對象按照保障標準實行全額救助,非常補對象實行差額救助。差額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最低生活保障發放標準: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標準935元;財政月人均補差水平605元。農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標準715元;財政月人均補差水平480元。
五、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核查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經濟狀況、生活狀況和家庭成員生存狀態,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或者停發審核確認工作,并將確認結果報市民政局備案。對人口狀況、經濟狀況、生活狀況的核查,常補對象每年至少一次,非常補對象每半年至少一次;對生存狀態的核查,常補對象和非常補對象每季度至少一次。
申請或者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停止救助,出具告知書,并報市民政局備案。①主動提交退出聲明;②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本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③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內或者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存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消費行為,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④拒絕配合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⑤采取虛報、隱瞞、仿造、轉移財產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⑥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⑦被民政部門認定為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孤兒,并獲得相應救助。
六、低保延退機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延退:①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倍以上2倍以下的,給予6個月延退期;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高中或者大學畢業后實現就業,給予6至12個月延退期;③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的就業困難家庭,就業穩定后給予2年延退期;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的殘疾對象,就業穩定后給予3年延退期。
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履行義務
1.主動、及時報告家庭人口增減和家庭成員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后收入變化的情況,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復核;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人員,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并主動就業,每季度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就業情況;
3.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時,主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退出聲明;
4.戶籍發生變動的,應當按照本規程第三十六條規定及時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轉移。
八、法律責任
申請或者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采取虛報、隱瞞、仿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停止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將按相關規定對其實施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辦理時間、地址
辦理地址:全市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咨詢方式
地址:樟樹市杏佛路86號樟樹市民政局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7: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咨詢電話:0795-7362805
監督投訴電話:0795-736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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