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貫徹落實方案〉的通知》(贛廳字〔2019〕40號)、《中共宜春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宜市編發〔2019〕2號)和《中共樟樹市委辦公室、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樟樹市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實施方案〉的通知》(樟辦發〔2019〕35號)精神,結合昌傅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共昌傅鎮委員會是黨的基層組織,是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對本鎮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對本鄉鎮黨的建設全面負責。昌傅鎮人民政府是基層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本區域的服務和管理職責。
第三條 中共昌傅鎮委員會、昌傅鎮人民政府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昌傅鎮各項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接受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黨的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嚴格抓好基層黨組織各項制度建設,統籌抓好基層黨建工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兩個責任”,落實農村基層黨建工作要求,全面加強農村基層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健全完善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系,強化基層治理平臺建設,進一步增強黨在農村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
(二)推進區域發展。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提升農業發展質量;推進鄉村綠色發展,打造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宜居庭院;深化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樹立健康文明新風尚;構建鄉村治理體系,提升農村社會治理水平。
(三)加強公共管理。實施綜合管理,落實轄區內集鎮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經濟發展、綜合執法、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組織領導、推進實施、綜合協調等職責;加強財稅管理,負責昌傅鎮本級財務以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稅收征管工作,指導監督村級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四)加強公共安全。負責轄區公共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管,構建公共安全防控體系,建立應對突發緊急事件的處理預案,做好安全生產、防汛、防火、防災減災救災、食品藥品安全等應急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落實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綜合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作用,及時化解轄區社會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五)加強公共服務。組織實施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移民、民政、教育、體育、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等方面相關政策。拓寬服務渠道,改進服務方式,建立健全群眾辦事一次辦結機制;推進昌傅鎮便民服務平臺標準化建設,深化“一窗受理”,提升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六)領導基層自治。領導村(居)民委員會、健全自治平臺,推進村(居)民委員會自治;組織村(居)民和單位參與村(居)委建設和管理,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推進村(居)務公開、財務公開。
(七)動員社會參與。動員轄區內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村(居)委治理,引導轄區內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整合區域內各種社會力量為轄區發展服務。
(八)做好國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九)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審批服務執法賦權事項。
(十)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昌傅鎮設置下列黨政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承擔鎮黨委、政府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政策調研、政務監督工作,負責文秘、機要、保密、信息、會務、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黨建辦公室。主要職責為負責黨的建設,做好組織、宣傳、統戰、武裝、群團等工作;負責干部、人才、人事、機構編制和老干部等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作風紀律建設工作;負責意識形態、宣傳思想、新聞輿情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民生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為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指導推進公共服務綜合管理,組織實施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公共服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醫療保障、教育、體育、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殘疾人權益保障等方面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相關服務等工作。
(四)平安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為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信訪維穩等工作,加強網格化社會治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民事糾紛調解處理和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協調綜治工作平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各種自然災害和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對預案的制定和執行等工作。
(五)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落實一、二、三產業的指導、管理;負責招商引資、公共資產和集體資產管理、科技科普、統計等工作;協調與經濟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負責財政、協稅、審計及村級賬務管理等工作。負責貫徹執行鄉村振興、精準扶貧等方針、政策;負責監督管理減輕農民負擔;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農業、農機技術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防治;負責轄區水利建設規劃;負責動物防疫及檢疫、移民安置、河長制、林業等工作;負責脫貧攻堅工作。
第五條 昌傅鎮機關核定行政編制21名。
領導職數按規定執行。
第六條 根據工作職責,設置下列事業單位:
(一)便民服務中心。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補助事業編制20名,設主任1名(副科級)。集中受理和辦理與群眾、企業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審批)服務、公共服務、便民服務事項;負責代辦各類外來投資項目及群眾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加強政務服務大廳及網上服務平臺建設,指導轄區村(居)委便民服務點建設,充分發揮綜合便民服務作用。
(二)綜合行政執法隊。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定財政全額補助事業編制19名,設隊長1名(副科級),副隊長1—2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統一授權,以昌傅鎮名義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主要負責轄區內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鎮建設管理、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和監督檢查權,并接受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昌傅鎮人大、紀檢監察、人武部和群眾團體等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
第八條 繼續保留派駐體制的機構,實行雙重管理,納入昌傅鎮統一指揮協調工作機制,工作考核和主要負責同志任免要書面征求所在鎮黨委意見。
第九條 掛牌嚴格按照贛廳電〔2019〕150號文件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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