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宜春市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根據宜春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規范性文件,擬訂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四)貫徹執行全省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組織監督實施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工作。
(五)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 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貫徹執行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完善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合作交流。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市醫療保障局應完善全市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 “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