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房屋拆遷和人民防空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建筑業、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建筑節能、城市拆遷和人民防空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改革方案,并負責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綜合管理全市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規范建筑和裝飾裝修市場、各方責任主體行為;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場準入、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建筑節能、工程監理、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負責全市勘察、測量、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工程承發包、工程定額、職業教育培訓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規章的制定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行業的各種相關資質、許可和工程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審核和監管;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執行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行政許可證;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城市和小城鎮建設費用計劃;負責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道路、城市橋梁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建設工程等信息采集利用、城鎮建設系統統計管理、檔案管理利用工作,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外地建筑市場。
(四)指導全市城市勘察設計和建筑節能工作;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咨詢市場;指導建筑智能化工程;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計、施工及相應規范的實施,推進建筑節能;負責一般性工業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準的管理,報送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城市空間、地下通訊、電力、電視等設施架設及預埋的監管;負責管理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依法履行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職能,規范房地產市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活動;牽頭組織全市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審批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七)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租賃市場的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中介和租賃服務市場。
(八)負責全市物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維修基金征繳使用管理工作;規范物業管理行為。
(九)負責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的審批管理;負責收繳管理房改住房資金。
(十)負責對全市房產測繪單位的資質、測繪成果的審核備案;指導監督規范全市房產測繪市場。
(十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白蟻防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新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的白蟻預防及原有房屋白蟻滅治工作。
(十二)負責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建設規劃;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管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負責直管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維修和管理工作,落實私房政策。
(十三)負責管理城鎮危房鑒定工作,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開展活動。
(十四)履行市委、市政府賦予的城市建設改造拆遷安置職能,負責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審批拆遷單位資質,核發資質證書;發放拆遷許可證,審批拆遷方案,發布拆遷公告,按規定制定拆遷有關價格和收費標準;接受辦理城市建設所涉的建設征地、房屋拆遷、征地補償、住房安置等工作。
(十五)根據城鎮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同時指導和管理城市拆遷安置小區建設,監督檢查拆遷安置房的設計和質量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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