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責任部門 |
部門職責 |
依據 |
工作事項 |
與相關部門的 職責邊界 |
不履職或履職不到位責任情形 |
1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
1.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考核、巡查工作。 2.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 |
以市安委辦名義指導督促各專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工作;各專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項,由牽頭部門實施綜合協調。 |
1.未按要求轉發或印發文件部署相關工作。 2.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相關安全生產綜合性會議。 3.在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
2 |
市應急管理局 |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3.《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
1.依法組織指導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 2.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專責部門負責牽頭。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由市交警大隊負責牽頭。紀檢監察機關成立追責組,負責監察對象的追責工作;事故調查組從事故原因的角度,對監察對象履職情況進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不提黨紀政務處分意見。 |
1.事故調查組的成立和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 2.未經批準在規定期限內未結案。 3.未執行有關公務回避的規定,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
3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1.負責權限內應急預案的備案。 2.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 3.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4.組織開展搶險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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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要求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 2.在事故災害應急預案演練中玩忽職守,導致演練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活動重大財產損失的。3.在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不服從命令,致使發生重大損失的。 |
4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3.《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
依法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監督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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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涉及“三項人員”培訓、考核、持證方面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2.接到上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3.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
5 |
市應急管理局 |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
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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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2.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3.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
6 |
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負責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技術服務工作開展情況,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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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2.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3.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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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管理局 |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
1.對發現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行為,依法依規移交自然資源部門。 2.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關閉建議。 3.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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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2.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3.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4.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
8 |
市應急管理局 |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3.《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4.《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1.負責采砂場(不含河道采砂)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磚瓦粘土礦(場)、采砂場(不含河道采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 2.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非煤礦山,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關閉建議。 3.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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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予以許可的。 2.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3.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4.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5.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
9 |
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1.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2.本行政區域內宜春市級審批權限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經營許可 3.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化品企業,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關閉建議。 4.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
應急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衛生健康委員會、郵政管理、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 |
1.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企業予以許可的。 2.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3.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4.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5.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
10 |
市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4.《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
1.負責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 2.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 3.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煙花爆竹企業,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關閉建議。 4.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
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供銷合作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商務部門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等按照《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
1.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零售企業予以許可的。 2.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3.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4.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5.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
11 |
市應急管理局 |
冶金等八大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3.《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4.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的通知(應急廳〔2019〕17號) |
1.負責縣級政府及其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不需要政府及其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金屬冶煉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2.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情況。 3.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監管執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
1.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實施工貿八大行業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2.消防救援、住建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實施工貿八大行業企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3.工貿八大行業企業自備電廠的安全監督管理由負責電廠審批、許可的行業主管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
1.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冶金企業予以許可的。 2.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3.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4.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5.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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