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黃惠翔代表:
轉來《關于報批龍溪河濕地公園和草溪河綜合項目整治征地的議案》(編號:19)已收悉,針對人大代表提及的“據實推動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問題,現根據我局職責回復如下:
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贛人社字〔2022〕320號)和《宜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理程序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宜人社字〔2023〕40號)精神規定,“工程建設征地項目批復后,各縣(市、區)“三區”人社部門要充分發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財政等相關部門確定享受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人員名單”,及《樟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樟府辦字〔2023〕60號)精神規定,“各鄉鎮(街道)、管委會要嚴格落實《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待工程建設征地項目批復后方可進行被征地農民核實認定”。
經市自然資源局確認,樟樹市龍溪河濕地公園和草溪河綜合治理項目征用的土地目前還未經省政府或國務院批復用地。
綜上所述,樟樹市龍溪河濕地公園和草溪河綜合治理項目征用土地所涉及的村組目前不符合辦理被征地民社會保障條件,待以上兩個項目的土地經省政府或國務院批復用地后會據實開展被征地農民核實認定工作。
衷心感謝您對人社工作的關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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