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檔案資料來館查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修正)第十九條: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令第5號重新發布)第二十條: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分期分批地向社會開放。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
二、承辦機構
檔案館檔案保管股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四、服務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服務流程
1.查閱登記。持有合法證件的利用者到館填寫登記表,接待人員主動提供初步查閱咨詢。
2. 檢索目錄。利用者辦理登記手續后,即可進行檔案目錄檢索。可以使用為利用者配備的指南、開放目錄冊及電腦檢索系統進行查詢,也可以請接待人員提供幫助和指導,或代為查詢。
3.閱覽檔案。利用者查到所需檔案目錄線索后,填寫《調卷申請單》。接待人員將分批從檔案庫房調出原始檔案,或向利用者提供電子檔案、縮微膠片檔案等,供利用者在閱覽室內進行閱覽。
4.相關服務。利用者可以閱覽、復制、摘抄與查詢目的相關的開放檔案。
六、服務時限
即辦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咨詢方式
檔案館查閱室
電話:0795-7333722
二、檔案移交工作咨詢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2. 《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第9號令)第一條:各級各類檔案館要貫徹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本館收集范圍的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
二、承辦機構
檔案館檔案保管股
服務對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服務條件
列入檔案館年度檔案接收(移交)計劃
服務流程
(1)制定計劃:檔案館根據《宜春市檔案接收和收集管理辦法》,制定年度檔案移交計劃;
(2)下達通知:檔案館根據年度檔案移交計劃,下達檔案移交通知書;
(3)檢查指導:接到檔案移交通知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擬移交的各門類檔案、檢索工具及參考資料進行自檢。自檢過程中,對擬移交檔案實體的整理、檔案檢索工具及參考資料編纂過程存在的問題和發現有疑問的地方,可以通過來電來函進行咨詢。市檔案館根據移交單位需求提供上門服務,對擬移交檔案、檢索工具及參考資料進行質量檢查和技術指導。
(4)移交進館:檔案資料移交須經市檔案館檔案保管利用科清點,檢查所有移交檔案資料及檢索工具的數量、質量,經驗收合格后,辦理檔案移交手續,雙方在檔案交接文據上簽字蓋章,一式三份,市檔案館保存兩份,移交單位保存一份,歸入雙方檔案。
六、服務時限
檔案移交工作業務咨詢的,一般的當即給予答復,特殊的一日內給予答復;聯系上門進行服務和技術支持的,當即給予答復,確認上門時間。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咨詢方式
檔案館檔案保管股
電話:0795-73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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